1.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2.女婿写给岳父母的信3篇

3.文言文父不养子

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顶门立户的真正含义-顶门立户的意思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亡或者被宣告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三者一体,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居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的附属物。宗祧继承实质是男子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祧继承的旧制度,确立了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或妻一方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12万元,丈夫的个人财产有3万元。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时,应当将12万元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万分出归妻子所有。余下的6万元和被继承人的3万元个人财产共9万元作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和父母,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养父母。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样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如果抚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原养子女就享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原继子女也不再赡养原继父母,原继子女不享有对原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有一点要注意,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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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论性别,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由于一些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出嫁后,不能在娘家顶门立户等,存在着忽视或取消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现象。按照本条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已婚女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如果女儿出嫁后,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她的兄弟们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女儿往往就不提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求了,这可以看做是其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既符合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一般情况和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

女婿写给岳父母的信3篇

两个人一起要学会有问题一起面对,双方的父母跟自己有矛盾时要学会跟大家和和气气地说话。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给岳父母的信,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

 女婿写给岳父母的信篇1

为了避免以后家庭出现争吵声,我想跟你们谈谈,规划一下我们未来的生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我想争吵来自于缺乏沟通,互相不知道对方在想什么,只能乱猜,互相仇视,这种结果应该都不是我们想要的。

第一、关于我们两个男人。

爸,您还记得当年您这个家庭怎么建立的吗?您一个单身汉娶了XX妈妈,然后就有了自己的家,再后来有了XX,这个家就完美了,虽然您短暂纠结于没能生个儿子,但是很快家庭的幸福就让您抛弃了那些不开心,无论在外多苦多累,回到家里,老婆孩子热炕头多么甜蜜。这个家属于您的,与这个家有关的内政外交您和XX妈妈一起商量,规划着你们美好的未来。两边的亲朋都要照顾到,您还为您的岳父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让我由衷地感到敬佩。今天的我也在走着当年您走过的路,我一个单身汉拖着一个箱子就来了这里,人生地不熟,举目无亲。得您恩惠,把XX嫁给了我,我也有了自己的家,现在又有了两个孩子,和您当年一样我也和自己的老婆一起规划着我们美好的未来。记得,临近结婚时,您坐在中滩那个老房子的客厅里跟我说,我就这一个孩子,以后就得指望着她,我回答您:您放心,我一定会像对待自己亲生父母那么对待您。今天,我依然遵守我的承诺,我和XX会负责您和妈的生老病,给您两位老人养老送终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咱俩两个男人现在都有自己的家。不过,我得说这是两个不同的家庭,谁也不从属于谁,各自都有自己最亲近的亲朋。对您来说,您和妈两边的亲人都是你的这个家庭重要的亲人。对我来说,我和XX两边的亲人是我的这个家庭的亲人。如何与这些人交往,你的家你和妈商量,我的家我和XX商量。对于我们两家共同的这部分亲戚如何交往,我们应该加强沟通但互不干涉。

第二、关于我们两家的关系

妈,您曾经两次跟我说过你们家不招女婿:第一次是在去看讲礼的房子之前,我和两位老人在中滩那个房子的厨房吃午饭,您坐在我的左边,爸坐在我的右边。您跟我说,我们家不招女婿,还问我明白您的意思吗?我当时似懂非懂只是点了点头。后来,我去请教老人什么叫招女婿,他们都告诉我上门女婿要给人家顶门立户,不但孩子要随人家姓,人家家里的内政外交都得管。总之,儿子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你都有。听了这些我就懂了上门女婿的含义,既然你不招女婿那我就没有儿子那样的权利也没有对等的义务。所以,有一次您说起XX和我去你家有点少的时候,我问您,如果我老在您家里,那我不成上门女婿了。您回答的我很干脆:你想上门我们要你吗?就这样,我心里确定了我们两家的关系,我从你家娶走了您的女儿,我是你家的女婿,做好女婿应该做的事情,上门女婿应该做的事情我想做您也不允许,我想管你家的事情,你们也不听我的。

一边是不招女婿,一边是就这一个孩子以后得指着,这两句话都出自你家。我想,这两句应该是不矛盾的,那么我们两家的关系应该是,因为你们只有一个孩子所以我得对你们负责,又因为你们不招女婿所以我只对你们两个老人负责。至于与你们家的亲戚交往,我的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出现,不附属于你家。咱们两家谁也代表不了谁,比如出份子的时候你出你的我出我的。该怎么做,我和XX商量,您可以给我们俩建议但是不能替我们做决定。当然,对于你家如何去做我们俩也只能建议不能替你们做决定。

关于XX回娘家的问题,我想我没有权利决定,这个是XX的事。XX去别的地方我可以管,但是去你家我就不能管了,我只能决定我自己和我孩子的事情。不过从您家不招女婿而我家是娶媳妇的角度,我得要求她首先要管好孩子们而且照顾好公婆。做到了这些,她什么时候去娘家,在娘家呆多久我都支持。

第三、关于我的家

除去我父母不谈,所有的事情是我和XX决定的。在两家亲友的交往上,我们都要照顾到,不能厚此薄彼。那我就 说说 我家是如何跟两边的亲友交往的。先说说我这边的:从结婚到现在这么多年,我家这边的亲友,有人生病,有人娶妻生子,也有人去世,遇到这种家庭外交事务我们都是商量着决定的。我的亲姐姐做手术,我的父母和我一起去的,表弟结婚我父母去的,我奶奶去世,我父母和我回的老家。距离不是问题,回趟老家当天就可以往返很方便的,但是我没有一件事情要求XX必须得参加,也没有因为XX不参加的问题发生过争吵。再说说XX这边的,结婚前XX姥姥去世我去呆了好几天,甚至在医院我都帮忙抬棺,那个姨姥姥去世我也去参加了;结婚后,村里你们朋友家的婚礼参加过一些,你们亲戚的事情,大多也是参加了得,大齐、文忠的婚礼,三姥爷家女儿的婚礼,黄土那边一个婚礼等等,加起来得有个10几次不止了,这都是我和XX共同出席的。最近一次XX堂姐家那次聚会我也是参加了的。对两边亲友的交往一比较,结果一目了然。我不明白为什么还会因为不想参加的事情而争吵。我不如爸脾气好,发起火来就顾不上尊老了,这是我的不对,我得真诚的跟妈鞠躬道歉。

最后,我 总结 一下我前面说过的话,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1、我们是两个家,谁也不从属于谁,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得太近容易出问题,因为谁也不做不了谁的主。各家的事情各家去考虑决定,互不干涉内政外交。我不给你们顶门立户,我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出现在你们这边的亲戚面前,你家去看望了他们家,他们家回访你家,我家去看望了他们家的老人,他们家也得派人去看望我的老人。单独给我家出份子的人家我家要单独去还上人情。

2、我们是亲人,血浓于水,要加强沟通,互相照顾,携手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3、我家两边的亲戚平等对待,我和XX商量决定如何跟他们交往。

 女婿写给岳父母的信篇2

岳父母:

你们好!

在纸上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这样称呼你们,当我做出这样的决定的时候,已是由来已久的事情,当然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我不想再这样长期受折磨,当然我也能为我的选择负责任。事到如今,我不得不把事情的真相向二老禀告,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相识是在一次酒桌上,也许孽缘即从此开始,她为了能够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人,可以起很大的早,可以向父母说谎话而远从黑到辽。长达18个小时,可以受冻,总之可以忍受那么多的苦,当我想起这些时,不仅眼睛又湿润了,一个女孩子,能为自己所爱的人付出这么多,对于一个没有任何资本的我来说,着实感到很欣慰,于是决定与之交往,而且在给二老的第一封信中,我说了谎,本来是她追的我,我却反着说我先追的她,给足了她面子。

正如古书所言: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当我与之真正开始交往后才发现,我的选择是错误的,为了她,原本不会说谎的我,学会了说谎。自从我们相识到结婚直到现在,仅一年多时间,(到九月份两年),至少有一年零三个月在不高兴中度过。当初之所以选择她,也是出于一种同情心,因为我知道她自幼不在父母身边。最使人费解的是为什么当初那么努力,一旦得到却不去珍惜,当然可以肯定的说:她不是看中我的财,更不是看中我的外表,也许她眼力真的不错,我有发展,我会给她赚很多钱(相对而言),自从我们相识以来,她上的班有限:在金鼎做过一段时间,(在夜总会,每天我去接她,甚至到子夜),做过一个多月的销酒工作,挣了一千多元钱,再无 其它 收入。做安利挣了几百元,安利已做近五个月,效果如何她自己最清楚,我知道她将来也许真的会成功,但我既然做出了这样的选择,我不会后悔。

我相信她不是爱我的,因为她甚至连最基本的我的生日都说不准,哪怕是现在,阴历三月初五,不信二老可以问一问她,她的生日:阴历4月14日,阳历5月27日,我不会忘记的,记住又有什么用呢?不过是徒增自己的烦恼而已。

今天的事情是这样的:晚上我回去的时候,她很高兴的,但说到子涵的新部门时,(夫妻做,且男对女很好),她就有些不高兴,我哄她,但毫无作用,后来又说要到地上睡。拦住她,不松手。后来说下地关灯,告诉她关完灯就回来,答应很好的,又坐到椅子上,我躺在床上,因白天过度劳累,睡着了,这样她又不高兴了,又要上大连,又要给家里打电话,于是只好继续劝说,仍不听,抱起到床上,又下来,这样反复折腾了十几分钟……后来又实行了老套路:拧人、打人,等等招数……看来今晚又睡不好了,不,是睡不上了(这样的剧幕大约三天,多则五日上演一次……)。

我也是人,白天要上班,七月十五前每周休一天,哪天休息哪天肯定会上演,为避免此事,我谎称单位忙而不休,难道我不累吗?我不想休吗?我也是人,但两相对比而言,宁愿选择上班,因为七月份前我从来都是采取“忍”的策略,也许这又是我的错,在正式领到结婚证前,她就不只一次说要分手,结婚后又不只一次说要离婚……这样的生活我不知是否值得过,无论高兴与否,都要过一天,长痛不如短痛,既然她是那么的想要分开,那我又有什么权利剥夺她这个权利呢?

已是凌晨1点35分,现在我是在办公室,一个人很静,一点睡意都没有,感谢苍天,我终于解脱了,最后愿她找到一个任她打,任她骂,任她摆布,家务不让她干,挣钱给她花的人。

2004年8月14日 1:39:59

晚辈敬上

 女婿写给岳父母的信篇3

爸妈,您们好

昨天我给你发了一封信,上面的英文就是说强制令会影响绿卡申请的整个过程。今天我哥也跟我说了这个事情。现在我觉得和鹏翼近期内在一起不大可能,鹏翼肯定不愿意。但是她去撤销那个强制令,她和我还是分开住,不相互接触,有何不可,等时间成熟了,觉得可以和好就合,或者还是不好再离,难道不行吗?难道非要影响到我的绿卡申请?非要影响到孩子的未来?她难道就存心不让我得到绿卡吗?到不是我多么看重这个绿卡,但是如果我被拒了,那么我就得离开孩子和鹏翼,也许永远也见不到他们,因为工作没有而且必须回国,而回国就意味着我离孩子和她更是千里万里,我根本没法承受这种境况。现在所有的事情都没法去做,开公司、和朋友谈合作等都和绿卡息息相关。真希望鹏翼能慎重考虑一下。两个人都应该好好考虑这个事情,毕竟这会影响到鹏翼和孩子,我根本不愿意看到鹏翼受半点苦,也不想影响到小孩的未来和成长。我现在真的是诚心向佛,希望她能回一次头。

说实在话,到现在为止,我的心都悬在他们母子身上,每时每刻。如果她说我将来本性难改,这是不对的。两个人在一起这么久了,难道还不了解对方吗?我想了一个多月,大部分症结我都找到了,对比以前两个人关系好的时候,两个人没有别的原则问题,其实主要就是家务琐碎之事造成的,太不应该了。部分是性格上的问题,但是根本问题不在于性格。为何以前两人能相处好,后来相处不好。为何有时候好,有时候不好。

首先,说实在话,我两个人的关系性格影响是一方面,重要的是双方没有好好沟通,平时双方对对方不够宽容,这些和性格并不是很关联。除了上次告诉你们我将来会在那些方面改进外,我觉得重要的一点就是两个人要寻求生活的快乐,而不是束缚。这个方面只要我改进一点,不需要她去改,我觉得生活就会更加快乐些。我将来不会在家里花太多时间在工作上,这样我就不会因为感觉时间浪费在家里而烦恼,我没有烦恼,很多事情就好解决。一般如果仅仅鹏翼生气,如果我没有任何烦恼,两人根本就吵不起来的。

其次,在家里和外面,两个人还是要有点分工,否则一个人忙活太多,肯定就容易有脾气。如果合理分工,再共同分担一点,那么那些家务事怎么会影响关系呢。我以前说过,以后家里的财务等事情鹏翼去管,我不操这个心。我努力把我工作做好,在家里多做些体力活,以及带孩子玩等。鹏翼可以做她愿意做的或可以做的。平时不愿做饭,就到外面去订或吃,这样不就好了吗?这不需要谁去改性格的,当然我会努力做好控制自己的情绪,绝对不再在家里有任何不好的情绪,要把愉快带到家里,让一家人愉快。

第三,双方在家里对对方宽容一些,多一些关心,这样两个人必定会相互尊重,那么就不可能会相互去生气。这一点和性格也无多大关系。当然性格的差异也会影响这些,但是其实双方都多想想对方,事情就不可能会这样。

第四,我要像 出国 前一样呵护她,在国内那样照顾她。这样两个人的感情才会有进步,才会相互更加体谅,宽容对方。

爸妈,请你们相信我。我这次不再用什么承诺,誓言。承诺和誓言是不应该用在夫妻之间。我将来会用行动去改变一切,我会从点点滴滴做好。我要用我的生命去呵护这个家,去照顾好鹏翼和孩子。

鹏翼和孩子生病,我心如刀绞,夜不能眠。真希望我随时能在鹏翼身边,可是现在我却不能。我这次受到的教训实在是大,我将会用我的余生去弥补以前的过错,只求鹏翼和孩子能幸福愉快,我啥都愿意做。

这次已经有了这个强制令,如果以后我有任何涉嫌语言上或行为上的不当,鹏翼都可以重启强制令,她随时都可以申请恢复强制令的。当然这也取决于她现在是不是还想这个家,还想孩子的未来,还想让我去照顾他们。我们都没法左右鹏翼的想法,她掌握着所有的主动权,我也不想去做任何申辩,只期待这个家还能充满温馨地过下去,并且过好。

另外,这次回国我买了一些佛教方面的书,我已经开始学习佛教的一些经文,想将自己的思想和性情能再有所改善,我要让自己具有更加慈悲和宽容的心灵,去爱世上所有的一切,去做一切利于他人的事情,包括对鹏翼和孩子。我要全方位地对自己有所改变,只求鹏翼能有所理解,能回一次头。

我这些天把我想的都写下来了,做了一个博客,你们可以上去看看,可以转告鹏翼我的想法,或者让她去读读我的想法。没有她和孩子,我是不可能在这个世上苟且活着的,即使佛也无法消除我这样的深爱所至。我甘愿为他们母子作任何事情,改正过去,建立好的未来。

请多保重身体,

儿 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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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父不养子

1. 一篇古文,自己的父亲对他的父亲不孝,儿子用同样的方式来对他父

"孝字要写好" 百善孝为先。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孝”的含义有了不同以往的理解。但不管如何,其中一些基本的东西是不能改变的。比如说“养老”和“娱亲”,即对父母进行物质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慰藉。这既是现代法律的规定,也是传统道德的准则。父母年轻力壮时全力抚养子女,到了年老力衰,理所当然地要子女赡养和孝敬。如此子子孙孙,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社会得以不断发展进步。

土家族有一个民间故事,说一个不愿尽赡养天职的人,看到父亲老了,就用一个大背篓把父亲背到山上去。他儿子看见了就说:“爹,你把爷爷背到山崖上后,一定要把背篓背回来,留着我以后背你用呢。”这给那些尚不懂得“孝”字怎么写的人提了个醒:如果不“孝”,你的儿子也会像你一样!“

2. 非其父不生其子

译文?

齐国有个富翁,家底很厚。他的两个儿子愚蠢不堪,父亲也不加以教育。?

一天,艾子对富翁说:“您的儿子虽然长得漂亮,可是不懂世事,不明事理,日后怎么能治 家立业呢?”?

富翁听了生气地说:“我的儿子聪敏过人,而且堪称是多才多能,哪有不通世务的道理呢! ”?

艾子说:“不用试别的,就请问问您儿子,所吃的米是从哪儿来的吧。如果他知道,我情愿 承担瞎说的罪过。”?

富翁立即唤来儿子,当面考问。儿子嘻皮笑脸地说:“这我哪能不知道呢,米总是从装米的 布口袋里取出来的嘛!”富翁脸色一沉,不高兴地呵斥道:“你太蠢了,难道不知道米是从 田里长出来的吗?”?

艾子听了,慨叹说:“不是这样的老子,怎么能生出这样的儿子来啊!”?

3. 父子性刚(文言文翻译)

原文:

有父子俱性刚不肯让人者。一日,父留客饮,遣子入城市肉。子取肉回,将出城门,值一人对面而来,各不相让,遂挺立良久。父寻至见之,谓子曰:"汝姑持肉回陪客饭(饮),待我与他对立在此!"

------选自明代冯梦龙《广笑府》

译文

有一对父子都性格刚烈,一点都不肯让人。一天,父亲留客人饮酒,派儿子入城买肉。儿子提着肉回家,将要出城门,遇到一个人面对面走来,两人不肯相让,横眉竖眼,挺着身子面对面地站在那里,僵持了很久。父亲见儿子这么长时间也没有回来,就去寻找,看到这种情景,就对儿子说:"你暂且带着肉回去陪客人饮酒,等我跟他在这里对站着!(看谁站得久)"

注释

俱:都

遣:派

市:买

值:适逢,恰好碰上

遂:于是

良久:很久

姑:暂且

之:到

谓:对···说

将:将要

入:进

4. 文言文讲一个父亲临分家产 给一个儿子特别少 然后儿子觉得他偏心

“柳璟兄弟有四人,分家很久了,各有自己的户籍,从来就没闹过案件纠纷(或译:从来就没发生过递状纸打官司的事情).柳璟的三个哥哥都已去世,共有四个侄子,柳璟的时候,只有他家产富厚,只有他的儿子年纪幼小.因为四个侄子都贫穷,柳璟就资助每个侄子十千钱,他把这些写在纸上,约定每年都这样给.现在才过去五七年(啥意思呢),柳璟的妻子、儿子就违背原来的约定不给钱了,几位侄子在状子里陈述了这件事,想要索取那每年的十千钱.(我派人)去他们族长那里要来了官府出具的证明文书,有一张纸是柳璟亲笔写的.用律法来干预、查察这件事(即依据律法分析),那母子应接着支付下去,似乎没有理由不接受他们的要求,只是探究当初柳璟给钱的本来心思,是含有深层意思的.从前有一个人,他的儿子幼小,而女婿是成年人,临终的时候,他吩咐这样处理家产:(等他的儿子成人后再分家产),他的女婿分得三分之二,是他儿子的两倍.他的儿子成年后违约了,他的女婿就把状纸递到了官府.那位老人想出法在后还保护了儿子,乖崖先生因此见识到他的智慧,于是反过来判案,判他儿子分得家产的三分之二,那位逝者的真正心愿,最终得以实现.刘璟的时候,儿子还是个婴儿,知道几个侄子都不能担负被托孤的责任,他就用利益诱惑他们(不伤害他的儿子.)看柳璟遗嘱可以发现,他开始时想到侄子们产业少,就资助他们金钱,最终因为考虑没有父亲的幼儿、没有丈夫的寡妇无人可以依靠,便在遗嘱中写下表示恳切心意的话,还说如果儿子、妻子免于被人欺凌,他将而无憾.他写到这里,哪是愿意啊.这与前面说的古人要分给女婿多一倍家产的事情,实质上一样,柳璟所考虑的,可以说很深远.几个侄子不能体察其叔叔的本来心意,经过的时间又久了,现在拿着那契约索要酬报,肯定就会是这样的结果.他们不明白柳璟的儿子已长大了很多,柳璟的妻子已经历不少事情能妥当地处世,既然有了顶门立户的倚仗,再把利益送给他人,其结果就如同违背诺言要受责怪.(这两句不好理解,是不是缺字?)应当效仿乖崖先生的思路处理这件官司,原契约销毁,从今天开始,各家的产业按照以前分到的确定,如有侵占他人家产、欺凌兄弟的事情发生,将给予惩处.”。

5. 至于君不君,臣不臣古文翻译

原文: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栗,吾得而食诸?”

翻译:

齐景公问孔子怎样治理国家,孔子答道:“国君的行为要符合国君的要求,臣子的行为要符合臣子的要求,父亲的行为要符合父亲的要求,儿子的行为要符合儿子的要求。”齐景公说:“说得好啊!要是真的国君的行为不符合国君的要求,臣子的行为不符合臣子的要求,父亲的行为不符合父亲的要求,儿子的行为不符合儿子的要求,即使有粮饷俸禄,我能来享用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