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谁提出来的,法出一门的提出者

tamoadmin 成语谚语 2024-07-24 0
  1. 与法和门有关的成语
  2. 法无二门是什么意思?
  3. Emile Durkheim是谁
  4. 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5. 诸子百家的思想

法出一门 [ fǎ chū yī mén ]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法是谁提出来的,法出一门的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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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ǎ chū yī mén ]

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出 处

《艺文类聚》卷五四引晋杜预《奏事》:“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

与法和门有关的成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

不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还是西方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是为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法说教,为他们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统治服务的。尽管这种法学曾经提供了大量的法学历史资料,有的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有的还不同程度地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的学说都是以唯心主义为基础,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领域才起了根本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 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然,法与经济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因素,例如政治、哲学、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这只是一方面的现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② 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讲到无产阶级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2页)。只有社会主义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法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它总是有阶级性的。到阶级消灭时,具有阶级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马克思主义在肯定法的阶级性的同时,也承认法在历史发展上同其他社会文化一样,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总结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遗产而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③ 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首先,取得、统治国家的阶级必须把它的胜利果实,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国家制定,还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但国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就应当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法律,它自己也有必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法律就不能发生预期的效果。

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剥削阶级的法律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无产阶级废除了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必须创建自己的法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那时当然还有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各种行为规范,但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法律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精密地考察和分析了阶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也清楚地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他们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宣言》、 《论住宅问题》、 《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此外,在他们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系列书信中,也有不少是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如恩格斯于1890年和1894年分别致J.布洛赫、C.施米特和W.博吉乌斯的信。

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历了英国的阶级斗争,法国和德国的革命,特别是巴黎公社以及其他直接参加的革命斗争的实践,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进一步阐述了国家和法的理论。他们在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8年 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内战》以及《资本论》中关于工厂法、其他劳动立法和关于原始积累的血腥立法等问题上的论述,等等。

列宁主义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列宁揭示了资本主义的最后阶段——帝国主义的发展规律,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亲自领导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创建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也第一次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他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列宁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他在这方面的主要著作包括:《新工厂法》、《国家与革命》、《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论国家》和《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等。

列宁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他认为,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应废除被推翻的地主、资产阶级的法,而为了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又必须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苏维埃制定的社会主义法体现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确立、巩固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又是无产阶级专政实际经验的总结,在立法工作中不应仆从式地模仿资产阶级法律;但对各国文献和经验,凡能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则一定要吸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制应统一,法律应严格遵守,应坚决地惩办犯罪行为,要运用法律同***进行斗争,等等。他在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苏维埃的当前任务》、《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务》、《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以及《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此外,他在给苏维埃初期司法人民委员Д.И.库尔斯基的许多信件中,也包含了不少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能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提出法的一般理论,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论述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列宁创建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具体地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他的这些学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性的发展,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极为宝贵的遗产。但由于他过早逝世,未能进一步阐述和发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作为苏联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者,在为保卫、巩固和建设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斗争中,也对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所发展。他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有:《第一个五年的总结》、《关于苏联宪法草案》、《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等。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以后,工人阶级翻身成为国家的领导力量。苏联培养了大批无产阶级法学家。 他们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 在列宁、斯大林的领导下,从事社会主义法制工作,协助制定了社会主义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典及其他法律,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们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历史方面,在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以及国际法学方面,撰写了大量著作,初步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法无二门是什么意思?

法门成语 :

不二法门、

法出一门、

龙门笔法、

法无二门

不二法门_金山词霸

拼 音:

bù èr fǎ mén

解 释:

不二:唯一的;法门:修行的门径.修行者唯一的入道途径.

出 处:

《维摩诘经·入不二法门品》:“如我意者;于一切法无言无说;无示无识;离诸问答;是为入不二法门.”

示 例:

他永远不能弄清他自己的地位;而他久而久之;也就以“弄不清"为~.(茅盾)

Emile Durkheim是谁

发 音 fǎ wú èr mén

释 义 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同“法出一门”。

出 处 《金史·高德基传》:“有犯罪当死者,宰相欲从末减。德基曰:‘法无二门,失出犹失入也。’不从。”

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埃米尔·杜尔凯姆

编辑

埃米尔·杜尔凯姆(?mile Durkheim,1858年-1917年),又译为涂尔干·迪尔海姆,杜尔干·迪尔海姆,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是《***论》及《社会分工论》 。

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中文名

埃米尔·杜尔凯姆

外文名

mile Durkheim

别 名

涂尔干,杜尔干,迪尔海姆

国 籍

法国

民 族

犹太

出生

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

出生日期

1858年4月15日

逝世日期

1917年11月15日

职 业

法国社会学家

毕业院校

巴黎高等师范学校

代表作品

***论,社会分工论

目录

1人物简介

2主要贡献

3社会观

社会唯实论

社会整体观

综述

4方***

5研究对象

社会事实的含义

事实类型

准则

原则

6分工论

社会秩序

认识

否认观点

共同意识

7***论

利己型

利他型

失范型

宿命型

8宗教研究

***术研究

10其他内容

1人物简介编辑

埃米尔·杜尔凯姆(?mile Durkheim,1858年-1917年),又译为涂尔干,杜尔干,迪尔海姆,法国社会学家,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是《***论》及《社会分工论》 。

涂尔干

1858年 4月15日出生于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犹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学习希伯莱文、旧约和犹太教法典。青年时代放弃了宗教信仰,走上实证科学的道路。

1879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年毕业。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学教书。其间赴德国一年学习教育学、哲学、学,深受W.冯特实验心理学的影响。

1887~1902年,在波尔多大学教书,并在那里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

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

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

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断了这位反战学者的学术研究,他的儿子和许多学生死于战场,他受到极大的***。

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2主要贡献编辑

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

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

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

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

学、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

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后者是社会上一切组织

有形设置。迪尔凯姆注重研究前者。

杜尔凯姆的一般社会学理论的四个发展阶段

早期***阶段:《劳动的分工》(1893年);

早期综合阶段:《社会学方法之规范》(1895年)、《***论》(18年);

过渡阶段:《个人的代表性及集体的代表性》(1899年)、《道德教育》(1902-1903年)、《道德事实之测定》(1907年);

新的总立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

3社会观编辑

社会唯实论

会唯实论与社会唯名论针锋相对,主张社会是具有客观性的独立实体,社会先于个人并决定着个人的本质。迪尔凯姆强调,社会唯实论主张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不依赖

于个人,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完全摆脱个人,并不等于主张社会是一种超验的存在物。社会的实体性仅仅意味着具有不同于个人特征或不能完全通过个人特性加以认

识的特殊实在性,它不过是主张个人仅仅是构成社会实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斯宾塞认为,社会等于自然人加契约,迪尔凯姆则认为,契约的前提是人们的共同

生活,即必须先有社会,社会塑造了个人并为缔结理性契约提供非理性前提。迪尔凯姆的社会观的显著特性是赋予社会超出个人、独立于个人、规定个人的独立意

义。

社会整体观

会的实体性必须由社会整体性加以说明。社会整体观的哲学基础是:整体不等于或大于部分之和。社会整体观注重各部分之间的连结方式或结合方式,以及在这种结

合方式中产生的新的现象、新的属性。正是由这些不能由个人特性直接加以说明的新现象、新属性体现着社会的独立性和实体性,即只有坚持整体观才能贯彻社会唯

实论。迪尔凯姆强调,作为整体的社会,其成员之间的关系除了物质性结合以外,更主要的是一种精神性结合。

综述

尔凯姆坚持社会唯实论和社会整体观的目的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明确划分一条界线,认为二者分属两个不同层次,受不同性质的规律支配,必须由不同学科分别对之

进行研究。在社会与个人关系问题上,迪尔凯姆坚持高于个人,社会决定个人,而不是相反,即高层次事物对低层次事物具有首要的决定性意义。

迪尔凯姆的社会观是为他争取社会学独立迈出的第一步。由此出发,他为社会学规定了独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社会学研究不必也不能涉及个体层次,它只是把社会层次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

4方***编辑

《社会学方***的规则》研究对象以及类型、原则进行了划分。

5研究对象编辑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在他看来,应当把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社会事实的含义

何对个人施以外在的强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社会总体中普遍出现的、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只有以社会为基础和承担者

的现象才算作社会事实。实际上,社会事实正是社会的独特属性或社会层次上突生性质,这种属性或性质原则上只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

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都叫社会事实。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四个特点:

1) 外在性: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身外,因而不同于那些存在于个人身内的生物现象。即使有些社会事实表现为内在的(如某种道德义务),其根源却是外在的,是后天接受而来的。

2) 强制性:即社会事实约束和强制着个人的行动,人们如不依从它,便会收到它的直接或间接的制裁。

3) 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对象,而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另一方面,迪尔凯姆认为客观性不等于可见性或者可触性。例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甚至包括语言以及货币制度等都独立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

4)普遍性:这是由于它具有集体性。迪尔凯姆利用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证明了聚合在一起的个人行为不同于其独处时的行为。在他看来,人从来都没有生活在孤立的状态之中,所以,精神风尚一定会凝聚成社会集体观念。

事实类型

在《社会学方***的规则》一书中,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分为两种类型:

1. 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主要包括:

①社会;②政党;③教会;④组织等;

2. 非物质形态的社会事实。它主要有:

①道德;②集体表象(价值规范);③社会潮流;

[1]

准则

在1895年的《社会学方***规则》中,迪尔凯姆认为,作为一门科学的学问,一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学应当有自己的方法与准则。他于是提出了如下“准则”:

1. 把社会事实当作社会学研究的起点:

1)要摆脱一切预断,尊重事实,排除一切在头脑中已经存在的观点,像笛卡尔那样,做到“我思故我在”;

2)要从感性材料出发去开展研究,达到对社会事实的本质认识;

3)要剔除感性材料中的主观成分,寻求价值中立。

2. 要能区分正常的社会现象与病态的社会现象

1)正常的社会现象是指“规则的现象”,即“应当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的现象”;

2)病态的社会现象指“不规则的现象”,即“偏不这样的现象”,“特殊存在的现象”;

从这个视角来看,犯罪就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病态的是社会现象。这是因为:

第一,犯罪“在任何社会里都是不可能不存在的”;

第二,对任何社会而言犯罪都是功能必须的,因为,“要是没有犯罪,社会就没有重建的希望”;

第三,犯罪将有益于社会进化。有时,犯罪看起来触动了现实的道德,但是,迪尔凯姆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预定了将来的道德”(在《社会学方***规则》中,迪尔凯姆举了苏格拉底追求思想自由而触犯雅典法律的例子)

原则

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正常的社会事实以及非正常的社会事实,就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以便更好地认识和解释社会事实。为此,他提出解释社会事实的两个原则:

1. 循环法,即用一个社会事实去结实另一个社会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

2. 分析法,即要寻求社会事实的因果分析与功能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之间的相关性。

6分工论编辑

社会秩序

会秩序是迪尔凯姆一生学术研究的主题。19世纪后半叶,法国社会动荡不安。他一心要以社会学家的身份回答现实问题,帮助社会维系整合,达到安定。他的

3部主要著作《社会分工论》、《***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都紧密围绕着秩序和整合的主题,分别回答社会团结和整合靠什么达到,社会整合与个人是什

么关系,团体意识对社会和个人起什么作用3个问题。

认识

尔凯姆认为,传统力量统治的社会靠“机械的团结”来维系。特别是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中,同一团体的成员们取同样的谋生手段,保持同样的习俗,信奉同一

图腾,这种共同性使他们意识到大家同属一个集体,而不会离心。这种团体基本上是从“相似性”中生成的社会,即所谓“同质”的社会。该团体的首要任务是使成

员们尊重团体的信仰和各种传统,即维护共同意识,维持一致性。

在近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在意识、信仰上的差异也日益增大。但是社会没有瓦解,人们也没有分离,这是

因为古代维系团体的共同意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社会分工使每个人在消费上依赖于其他人。分工使社会像有机体一样,每个成员都为社会整体服务,同时又不能脱

离整体。分工就像社会的纽带,故谓之“有机团结”。

迪尔凯姆认为,民族越进化,其成员间的差异越大。这种趋势甚至反映在体质上。从大脑容量上看,同一种动物的脑量相互

差别小,而人与人的脑量差别大;就人类而言,土人与土人相比,其脑量较之文明人更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装、思想)的内部差异也很显著。因此,近

代社会是差异的社会,又是有机团结的社会。

否认观点

尔凯姆否认社会分工的产生是为了创造更多财富的观点。他强调,一个事物的功能,并不是产生出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财

富,但这要在分工出现后与分工前的对比中才能显示出来。他认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人口密度过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迁徙到其他地方,当无路可退时,

他们被迫改换行业,分工制也就随之出现。他重视研究社会事实的功能,是功能理论的先驱之一。同时在方***上,强调区分功能与原因,这对功能理论的完善具有

重要意义。

共同意识

尔凯姆在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中还批判了传统社会中的共同意识,认为这种共同的信念接近于宗教,带有强制性,并渗入到一切社会生活中。他预言,共同意识

和宗教维系社会的功能将逐渐被分工制取代。成熟期的迪尔凯姆在继续研究人类社会的整合问题时,放弃了《社会分工论》中贬低共同意识的思想,转向强调共同意

识和宗教的社会作用。

7***论编辑

利己型

在《***论》一书中,迪尔凯姆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的原因。他把***划分为 4种类型,即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和宿命型***。认为利己型***产生于极度的个人主义。

社会的人必须以他为之服务的社会作为生活前提,他需要一种高于自我的生活目标和意义。如***的生活目标是宗教信仰。

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一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迪尔凯姆指出,利己型***多发生在***教***、自由职业者、未婚者、离婚者中间。利己型***与社会的整合程度成反比。犹太教、天主教、英国公教都有更强的整合力量,而***新教在规定***生活目标上缺乏强制力;独身者、离婚者比有家室的人较少地负有义务;从这些脱离了社会义务和束缚的人们中产生出更多的***者。

利他型

利他型***产生于过分地屈从于一种社会目标和意义,过密地结合在社会中,以致个人失去了自主。迪尔凯姆以欧洲军队为例说明利他型***。

在军队里,士兵被训练得不看重自己的价值,使他们感到被一种“社会价值”所扼杀,失去了自我,失去了生活的乐趣,因而军人的***率高于普通百姓。

失范型

失范型***由社会混乱所导致,在混乱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了规范,增添了痛苦。

迪尔凯姆认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动物的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

欲望却是无止境的。他占有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需求反而***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

会。社会形成了一套等级秩序。不管这个秩序是基于世袭还是个人成就,正常社会中的秩序总是被大多数成员接受的。

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他就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

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生、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不协调,行为混乱而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率升高。迪尔凯姆把工

商业者在经济危机中的***现象视为此种类型的例证。

宿命型

宿命型***是由于社会控制过度造成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希望。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类型的***在现代社会并不常见,他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讨论。

迪尔凯姆总结其***研究,提出了3个命题: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

在***原因上,迪尔凯姆并不完全否定个人生理上的因素,但认为那是次要的,社会原因才是主要的。他认为,当一个社会不能提供上述3项条件时,一些心理上脆弱的个人就可能会***。

8宗教研究编辑

迪尔凯姆宗教研究的对象是澳大利亚原始部落中的图腾崇拜,他的研究目的却是为了“理解现今的人”,为了说明宗教的社会功能,说明一种共同意识对于社会秩序建立的必要性。

批判早期人类学家对宗教起源的解释

迪尔凯姆批判了早期人类学家对宗教起源的两种解释:万物有灵论和自然崇拜论。他说,这种解释说明不了为什么在对于自然、生理现象的误解露出破绽后,宗教还能持续下去,直到今天。他认为,宗教不是要给人们一种对于物质世界的描述,而是服务于社会。

图腾是民族的标志、旗帜,图腾原则就是民族本身。人们崇拜图腾实际上是崇拜他们所属的那个团体,图腾是团体的象征,

犹如国旗之于近代国家。“神圣性”历来是解释宗教的关键。迪尔凯姆认为宗教的神圣来自社会,它不过是被实体化、人格化了的团体力量,即道德力量。他认为,

社会力量以一种心理方式作用于个人,迫使人们服从它,甚至违背人们的自然倾向。

人们感到了身外存在的这种力量既是强制的,又是需要依赖的。他们对之敬畏,又不能充分理解其性质和来源,便萌发了某些观念来象征这些力量,这些观念就是宗教。这些神圣象征物(即宗教)的功能不仅在于帮助人们感到社会实体的存在,更在于维系社会,促进其整合。

***术研究编辑

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阐述了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结构、功能和因果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学研究的实证规则,充实了由A.孔德开启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构想,使社会学方***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他运用统计方法对***现象的研究,用人类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从而结束了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迪尔凯姆丰富、精深的社会学思想,对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0其他内容编辑

E' mile涂尔干,埃米尔(1858-1917) 法国学院社会学的创始人和古代或原始社会研究方面最有影响的早期理论家,生于法国。

1912年转到巴黎大学文理学院,在该学院担任教职 直到逝世。

其开创性的教学和出版物包括:《社会劳动分工》(De la Division du trail

social, 1983)(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1933)、《社会学方***》(Les

Rigles de la me’thode sociologique, 1938)、《***论》(Le Suicide,

18)(Suicide, 1952),以及讨论社会主义、家庭组织、德国社会理论的范围和发展的著作。

他吸引了一群颇有天赋的年轻学者。他们大多是哲学家,但也有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包括莫斯、休伯特、西米

安、福科内、理夏尔和布格累) 他和这些人一起创办了《社会学年鉴》(Anne’e

sociologique)(1898)。这基本上是一份批判性的刊物,旨在囊括整个范围的新涌现的社会学科(社会地理学、人口学、集体心理学、社会和经

济史、宗教史、人种学,以及本义上的社会学)。它要成为发展和提高关于社会事实的综合理论的工具,这种社会事实则遍及早期分门别类学科。

诸子百家的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和混乱的时期。在此时期中,除西晋王朝有一个短暂的安定时期外,其余大都充满了豪强割据势力之间的争夺和残杀。从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有玄学的法哲学思潮和律学思潮。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的出现是当时社会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门阀士族是地主阶级中最贪婪、最残暴、最腐朽的一个阶层。他们占有大量土地,拥有大量佃客、部曲和奴婢。他们垄断,选官用人完全依照门第,结果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士族豪强的垄断统治。与此相适应,他们崇尚以老庄"自然无为"为形式、以名教为内容的玄学思想,于是玄学控制了整个思想领域。当时,"不事礼法",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盛行。玄学是新的阶级斗争形势下士族豪强用以统治人民的思想武器。过去封建统治者所宣扬的神学目的论和谶纬神权法思想,经过唯物主义思想家的批判和农民大起义的扫荡,已失去它们迷惑人民的作用。统治阶级乃不得不抛弃公开的有神论的形式,而用精神性的本体,即通过玄学这种精致的哲学理论形式来宣扬唯心主义,借以欺骗人民。玄学家们大都用老庄道家学说来解释儒学的经典《周易》,提倡"尚自然,笃名教","名教出于自然"。因此,从其实质来说,它是儒家正统思想的变种。然而,当时反玄学的思想也很活跃,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以鲍敬言的"无君"论最为突出。

在玄学盛行的同时,律学也兴盛起来。当时,为了适应兼并战争和维护士族特权的需要,各朝的统治集团都很重视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适用,因而关于立法、司法的理论以及法律注释学说都有很展。过去,"汉承秦制",对秦法并未作根本性的改革,无论是法典的体例形式、法律概念的内容以及律、令的这分等,都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的阐述和抽象;可以说,封建法律还处于初级的、不甚成熟的阶段。到魏晋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晋武帝时制定和颁布的《晋律》(亦称《泰始律》>,对历代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合二十篇";此后,律学家张裴、杜预又对它作了注解。他们集中研讨诸如法典的体例结构、法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名词术语的定义,等等,从而使我国古代的法律理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时期中,由于一些儒家学者参与制订、修改法律,对当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他们以礼入律,把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来。如《曹魏律》中的"八议制",《晋律》中时"五服制罪制",《北魏律》中的"官当制"和《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就是以礼入律的明证。

.谈谈晋代律学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是汉儒根据经书中的经义来研究、解释法律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晋代著名的律学家主要有贾充、杜预、张斐、羊祜等人,他们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上启下,上集汉魏以经注律之大成,下开唐代律疏学之先河。汉代的律学是正统儒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自董仲舒后,以经义断狱蔚然成风;东汉时,以经义注释汉律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余家,律学己十分兴盛。曹魏时,明确规定以郑玄注释为官方司法依据。由此可见,像郑玄这样的经学家不但攫取了法律的解释权,而且已插足立法领域。以经注律是将封建法律纳入封建正统儒家思想轨道的重要步骤。这一以经注律的律学在晋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司马氏总结了以往的经验,认为魏律虽经改革,但仍"本注烦杂",于是召集贾充、郑冲、杜预、羊祜、裴楷等十四人修订律令,贾充等人多是兼通经律的当世大儒,又是当朝重臣,他们对立法的参与,使律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实践中,经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晋武帝泰始三年,新律修成,这就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第一部儒家化法典《泰始律》。《泰始律》汉、魏律之长,篇章体例安排科学,条款简明完备。《泰始律》修成后,又出现了张斐所著的《律解》与杜预著的《律本》。二者在对《泰始律》注释时"兼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成为汉魏以来法律之修订、注解的理论和经验的系统总结,被称为"张杜律"。《泰始律》及"张杜律"的出现,为唐律及《唐律疏议》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因此,晋代律学家所制定的律及对律的注释,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着启上承下的作用。

(2)礼律融合。晋代律学家在儒家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大规模地、系统地修订了律令,制定出第一部儒家化法典《泰始律》,又以经义注之,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思想发展完善,使礼律融合达到了一个新阶段。杜预在《律本》奏章中明确指出:"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其意就是要以礼教名分为标准来解释法律,将法律纳入名分的匡范之中。杜预所作的正是纳礼入律,礼法合一的工作。杜预在"崇礼"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变礼"。他认为"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只有不拘泥于"小理",律文才能简直,使人易于知晓,官吏易于执行。张斐与杜预一样,认为法律应体现礼的精神。他认为《泰始律》的篇章体例始于《刑名》终于《诸侯》便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精神。"礼乐抚于中",就是说"礼乐"是贯穿《泰始律》各篇的基本条件,所有的律条都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张斐的这一解释,推进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纳礼入律,礼法合一的发展。

(3)巩固了律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大大推进了对于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论释等古代法律理论向纵深发展。律学在两汉时为经学的分支,曹魏时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陈群、刘邵等一批著名的律学家。晋代律学的长足发展巩固了律学的地位。杜预、张斐等对律学的总结和推进,使律学进入鼎盛时期。律学家们对法律自身规律和细节的探讨,完善了封建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大大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简述杜预的法律思想

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在任河南尹时曾参与著名的《泰始律》的制定。《泰始律》颁行后,又为之作注,成为官方认可的权威律学著作,其《律本》与张辈的注同称"张杜律"。杜预的法律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内容:

(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杜预认为,礼是"移风易俗之本",律应体现礼的精神,以礼为指导。所以在注律时,他"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即以礼教的名分等级为标准来解释律的含义,将法律纳入名分的匡范之中,使礼法合一。在主张以礼教名分为本的同时,杜预也"习于变礼",认为律所体现的"名分",是指礼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拘泥于"小理",这种"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对杜预法律观起着指导作用。

(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便是"简直"的立法观。杜预认为,法律不是"穷理尽性"之书,在一定程度上将律学从经学的禁锢下解放出来,区分了法与经义、律学与经学的界限,为律学相对独立奠定了基础,从而也为立法"简直"的观点奠定了理论基础。杜预认为,汉魏立法的缺陷就在于经律不分,过于繁杂,"历代不能通",以致律难以实行。他认为立法须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以"简直"为前提,杜预提出"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即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要明白准确,形式要简单,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明,使人易知易守,从而达到"人知所避"的作用。与"简直"相应,杜预格外强调立法的统一性,即"法出一门"。立法权统一于天子及中央,以杜绝奸吏舞文弄墨,鱼肉百姓。

(3)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认为"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律主要规定关于违法行为的罪名及相应的惩罚,是刑法;则指各种规章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最早的关于律、令的概左这一概念的区分,保证了律的"简直",避免了各项规章的混淆。

综上所述,杜预法律观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理论上区分了经与律学、经与律,推进了礼律的融合,确立了"简直"的立法观。

诸子指的是中国先秦时期管子、老子、孔子、庄子、墨子、孟子、荀子等学术思想的代表人物;百家指的是儒家、道家、墨家、名家、法家等学术流派的代表家。

诸子思想之所以说是政治学派的总称,是因为其各家的基本宗旨大都是为国君提供政治方略。儒家主张以德化民;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墨家主张兼爱尚同;名家主张去尊偃兵。

汉代以后,墨家和名家成为绝学,农家独立成一门技术性学科,阴阳家演化为神秘的方术。因此对后来大一统王朝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有儒、道、法。

扩展资料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

代表作品:《孔子》、《孟子》、《荀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

代表作品:《道德经》、《庄子》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以柔克刚。

墨家:代表人物:墨子。

代表作品:《墨子》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

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

代表作品:《韩非子》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集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名家:代表人物:邓析、惠施、公孙龙和桓团。

代表作品:《公孙龙子》 名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从事论辩名(名称、概念)实(事实、实在)为主要学术活动而被后人称为名家。

阴阳家:代表人物:邹衍

阴阳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因提倡阴阳五行学说,并用它解释社会人事而得名。这一学派,当源于上古执掌天文历数的统治阶层,代表人物为战国时齐人邹衍。 阴阳学说认为阴阳是事物本身具有的正反两种对立和转化的力量,可用以说明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纵横家:代表人物:苏秦、张仪。

主要言论传于《战国策》 纵横家是中国战国时以纵横捭阖之策游说诸侯,从事政治、外交活动的谋士。列为诸子百家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是苏秦、张仪等。 战国时南与北合为纵,西与东连为横,苏秦力主燕、赵、韩、魏、齐、楚合纵以拒秦,张仪则力破合纵,连横六国分别事秦,纵横家由此得名。

杂家:代表人物:吕不韦

杂家是战国末期的综合学派。因“兼儒墨、合名法”,“于百家之道无不贯综”而得名。秦相吕不韦聚集门客编着的《吕氏春秋》,是一部典型的杂家著作集。

农家, 农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

因注重农业生产而得名。此派出自上古管理农业生产的官吏。他们认为农业是衣食之本,应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个派别对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也注意记录和总结。

家,先秦九流十家之一,集民间传说议论,借以考察民情风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诸子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