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一漏万的近义词和反义词_挂一漏万的同义词

tamoadmin 成语谚语 2024-06-28 0
  1. 遗漏的反义词
  2. 万无一失的失的意思
  3. 一个人坐在木头上脱鞋是什么成语
  4. 自学者日常中着力培养的几种能力

您好:

证据的三性当中是包括了合法性的,即诉讼过程中,要想***纳该证据,则要证据该证据来源、取得的合法性。那么实践中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该如何认定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阐述。

最高人民***于1995年3月以法复[1995]2号文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认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下称“95批复”)1995年最高***尚未统一司法解释的范式,依当时情形,该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由于这一司法解释具有极为重要的宣示意义,它以不容质疑的话语昭示了民事诉讼必须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很不全面),其意义已远不止仅针对未经许可录制的录音资料这一个案情况,而是涉及到整个民事诉讼证据领域。最高***最近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件”,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由于“证据规定”没有对“合法手段”作进一步的界定,审判实践中“95批复”便不言而喻地成为适用“证据规定”、审查视听资料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重要依据。因而,深入检讨“95批复”蕴涵的法理,研究其确立的证据排除规则有何积极或消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应当如何完善,特别是结合民事实体法的特性和要求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展开深入的基础性研究,不仅对实务中正确理解、适用“证据规定”,而且对证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均具有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挂一漏万的近义词和反义词_挂一漏万的同义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 关于证据合法性之内涵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解读证据的合法性,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一方面,有的学者坚持认为合法性不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认为证据不需要合法性就能发挥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认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实际上就是承认在诉讼证据认定上的主观性;如果把合法性作为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之一,那么尚未经司法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到的和还未经审查认定的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材料,就不是证据,这样就否定了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本质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合法性”内涵难以准确界定,合法性问题本身充满着***色彩,裹挟着法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现实的诉讼政策选择,故尔扑朔迷离,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正确概括,司法实务中亦难以恰当把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法性问题仅仅予以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增加了这个问题的难度。

与绝大多数的学者一样,笔者也认为合法性应当为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关联性并不矛盾,而且正是合法性才体现了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也才能从机制上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兹不赘述。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如何解读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就证据合法性的内涵,目前理论上有多种概括,为便于分析,笔者试举其二:

传统的观点认为,证据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反程序收集、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方面是指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即“证据的许可性”。这种表述为多种教科书和著述所***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最近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性作为证据的属性之一,包含以下意思:1.证据不同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不要合法性,但证据(此处指定案证据)则必须具备合法性;2.合证据法,即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此谓证据形式的一般合法性;3.合实体法,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殊表现形式,如公证证据、登记证据;4.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即合程序法,包括:(1)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如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等;(2)合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如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等。

前述两种概括,各有其千秋短长。前者简洁,但易生歧义,用简单的概括来描述复杂的事物,总是难免意犹未尽甚至挂一漏万,这也正是概念法学本身难以逾越的障碍;后者对证据合法性的意蕴作了全面的分析,在方***上是通过对合法性外延的展示和固定试图对其内涵作出科学的界定,但似乎又过于冗长。然而笔者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在此,笔者认为这些概括都仅仅是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字面意义上的解读,思考的径路似乎过于狭窄,差异充其量是对“合法”的范围所作的深浅不一的发掘,因而都有其内在缺陷。问题的根源在于,合法性的“合”字本身必须得到恰当的解释。

民事实体法在研究民事行为的分类时,近年来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在传统的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大块灰***域,有时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明定的行为要件不合或不完全相符,或者在法律上找不到恰当的依据,但又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类行为被冠之以“民事适法行为”,在实体法上承认其效力。如民法上的自力救济即是如此,在某些紧急情形下,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难以或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而有条件地实施某种限制他***利的行为,难谓其为侵权。究其原因,在于民法是权利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便认为当事人有权确认其行为的内容和行为方式,当事人作如此行为,当认为符合法律之意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很多时候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正如前述对证据合法性的概括,学者们在阐述其合法的依据时,都无一例外把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作为证据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既然证据合法包括符合实体法,在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应当予以排除的时候,当然要考虑民事实体法所遵循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体现的基本原则。虽然,按照一般的学理见解,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体现为国家意志先定,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属性有别,但要看到民事诉讼法这种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比,仍有自己的特点,较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志,特别是在变革中的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下,诉讼职权主义逐渐淡化,而当事人主义则有增强的趋势,诉讼的进行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以当事人意思为先导,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由处分权;同时,民事诉讼法本身还大量地借助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如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内在联系,故两者实际上存在着互通桥梁。所以在研究证据合法性的内涵时,我们对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必须有所兼顾,实体法中的“适法行为”必然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应有的位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包括收集证据的行为除定性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外,还应当有“诉讼适法行为”,证据也应当有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和“适法证据”之分。否则当银行与储户发生***的时候,银行营业大厅的录象(包括一些超市甚至一些机关也安装有录象设备)为什么要作为证据使用呢?储户不是享有隐私权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银行有权在未经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录象呢?当我们在程序法上确立了这样的标准,即一个行为不仅仅是因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是直接与明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时,才可以算得上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的证据资料才被称作非法证据,那么在判断非法证据的时候才不会失之偏颇,也才不至于使大量适法证据被划入非法证据的范畴,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称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为“适法性”或许更为妥当。

二、证据合法性所合之“法”

在分析了合法性的内涵以后,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是:证据究竟应合什么法,也就是说“法”在此处所指何物,包括了哪些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判断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前提条件。对此有的学者进行了探讨,如前述对合法性的第二种阐释,便指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符合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个方面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探讨从总的说来,还有进一步发掘的必要。

由于立法主体地位的多层次性、立法权限的大小和可以规范调整的事项轻重各异,法律有层级位阶之别。一般认为,法律文件(亦为广义之法)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三类,其效力层级顺序为宪法、基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那么,违反了什么法收集的证据才是非法证据?是否指前述所有的法律文件?合法性是否仅指合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便成为司法实务中饶有争议的话题。有的学者认为,“非法”,主要指违反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违反其他法律文件则为“瑕疵证据”。这一观点虽然较为新颖,也有独到之处,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因为它一方面没有指出作这种区分的依据何在,没有回答也难以回答为什么违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就不是非法证据;另一方面也没有申言“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异同,在实务中是应当区别对待或是应等量齐观?瑕疵证据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获得效力补正?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借鉴实体法上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因为证据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某种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始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这样将合同无效限于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长期困扰民商事审判的合同效力问题似乎得到解决。但是问题的实际解决远不如法条规定那般简单明了。在司法实务中,一方面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如商业银行贷款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比例的规定,最高***解释为该规定属于 “金融监管和内部规范性质”,旨在防止金融风险,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是违反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合同也属无效。如最高***认为,金融活动违反人民银行的某些管理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反观民事诉讼领域,呈现的却是另外一番图景:对证据是否合法的判断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发生歧义,而是对违反哪一级法律文件的诉讼行为无效,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也许是因为立法的历史局限性而留下了缺憾,或许是立法者故意将此问题委诸法官,由法官在审判实务中据情自由裁量,但无论如何,立法的疏漏加上理论上的模糊导致了实务中的混乱,使得非法证据的判定没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却是一个不争之实。笔者认为,对此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非法证据所违反之“法”,一般应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自不待言,关键是是否包括违反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作为地方人大在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地方性法规有地方性约束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事实上在解释法律的同时也在发展着法律,所以只要它们不与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相抵触,有关规定或解释也应当是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考量因素。当然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处理时还得视规定和解释的意蕴、性质等综合判定。二是确定为非法证据的事实材料是否绝对无效,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某种可***性,还得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对此笔者将在后面述及。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可否依据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直接判定某一行为为非法、由此而形成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呢?这涉及到宪法的适用性问题。在本文探讨的司法解释中,最高***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然而究竟指违反什么法,始终未予言明。一般认为私自录制他人谈话,有违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并可能导致***自危、万马齐喑的局面。***可否直接依据宪法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来判断某一民事行为是否违法,在审判实务中殊值研究。对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具有规范效力,但究竟为直接效力或者间接效力,则有争论。所谓直接效力,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不必透过部门法律,使基本权利在民事个案中得以实现;而间接效力,则指基本权利条款须通过部门法律的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条款而实现之,例如违反基本权利条款,可以违反公序良俗而判其无效。对于宪法是否具有直接适用之效力,有不同观点和做法。德国***认为可以直接适用。德国联邦劳工***在审理一起“单身条款”时认为,“此项单身条款的无效,乃是因为违反德国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上若干重要基本***不仅在于保护个人自由权,对抗国家,而且也是国民社会生活的规律原则,对于私法上交易亦有直接规范性,私法之法律行为亦不能违反此项法律秩序之基本结构”。而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台湾学者则认为以间接效力说较为妥当。理由有三:(1)宪法规定法律或命令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并无法律行为违反宪法者无效的明文,宪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仅适用于法律,而不涉及私人之事务;(2)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是为防御国家行为对人民的侵害,而不是规范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例原则的适用将使法律行为受到严格的审查,而不利于私法自治;(3)经由私法上的概括条款的适用,一方面足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他方面又能在法律体系和逻辑上保障私法的自主性,在完整体系之内解决私法的问题,并维持私法秩序的统一性。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实务中,常有以违反宪法的规定判行为无效者,其结果在弥补部门法的缺漏时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且不论普通***有无权力直接适用宪法规定、是否享有违宪审查权以及如何对适用宪法进行司法控制,最高***关于私自录音的司法解释本身便使人产生疑窦。即究竟违反了什么法,是否私自录音就违反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该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证据法领域该如何体现,使人难以理解。同时这种作法也冲击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逻辑体系,司法解释认为当事人私自录音证据无效,但比私自录音更为严重的一些现象,如负有司法职能的***自身的一些极不规范的取证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其效力如何却没有明确的意见,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究其原因,恐怕也在于宪法原则的适用没有经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或具体规定,因而在解释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流露出某种程度的逻辑和体系上的混乱。所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原则来判断某一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要慎之又慎。

三、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

非法证据是证据合法性必然的逻辑结果(证据本有“三性”,故不得谓“非法”,称 “非法证据”有语义矛盾之嫌。但为论述便利,此处仍称不具有合法性的事实材料为“非法证据”,此不可不辨。同时,笔者文中将“非法证据”与“违法证据”作同义词使用,特此说明)。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有关于证据可***性的规定,即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大陆法系一般无此规定,证据是否***纳,由法官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自由裁断。〔9〕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正式确立证据排除规则,而且总体观之,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以及证据排除的规定,各国均不如刑事诉讼法那般规制严格且自成系统,因此,在充分考虑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逻辑起点、价值理念等方面的明显区别前提下,考量并借鉴刑事诉讼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适用体现为三个特点:

一是按照违法证据的种类而异其效力。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口供,由于给予了嫌疑人外在的暴力或精神强迫,或者受到调查者的欺骗,其事实上处于一种意志不自由状态,侵犯了其沉默权,有违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是对嫌疑人基本***的严重侵犯,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对这类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而在物证的排除方面,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对***保护的重视程度、价值取向等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理论和实务态度。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亦将证据排除的范围仅限于言词证据,没有包括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物证、书证。

二是对于非法物证的排除从法律理想主义向法律现实主义转变,兼顾保障嫌疑人***与打击犯罪、个案公正与对社会大多数人的保护、证据绝对合法与兼顾司法***的合理配置。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美国联邦***在80年代后,逐步转入务实的态度,年联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修改,允许有“必然发现”、“善意”两种例外情形,缩小了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在英国,对非法收集、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相关,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以法官,认为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当事***利的保护要予以一定的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除对***用刑讯逼供、欺骗等方法取得的人证予以排除外,对非法收集的物证,原则上认为有证据效力。德国运用权衡原则来处理非法证据,即侵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获得的证据应于禁用,但对于重大犯罪则例外。日本对待非法取得的物证一般立场是,只有“重大违法”时物证才予以排除,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真实。

三是对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性,逐步***取更为明智、宽容和务实的态度,美国***早期依据“毒树之果”理论(Fruit of Poisonous Tree),***取排除原则,但在本世纪中叶以后逐步确立了“独立来源”和“稀释”(或因果关系削弱)原则,使这些原来作为“毒果”对待的证据得以***信。而在德国、日本,对此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相对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是应该更加严格呢或是在宽容、务实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与不同的价值追求。首先,在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旨在保护基本***,保障无辜的人不至于受到错误的追究,因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仅意味着财产被罚没以至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往往意味着失去自由甚至丧失生命,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非法证据由于不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而更有可能使被告人蒙冤,故对之不可不慎。而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是当事人的私益,当事人自由处分权较大,相对而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包括证据的收集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其次,刑事诉讼过程是公权力的充分展示,国家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在搜集证据、固定证据时既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国家特殊的强制力为依托,相比之下负有举证责任、且举证不能便要承担败诉后果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却常常处于无能为力的窘境。事实上,我们仅从“搜集”与“收集”的字面意义,就可以窥出两者的本质差别。此外,有的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时,认为该规则除了有内在价值(为其自身德性,又称程序性价值,例如关于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规定)、外在价值(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又称为根据性价值,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有助于维护秩序安全)外,还具有“经济性诉讼价值”,即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要保证司法***的合理配置。***用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导致司法***的严重浪费。因此有必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证据建立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在确立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时,仍然要考虑规则的经济性价值,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性会增加司法***的投入。同时,在民事诉讼中经济性价值不仅指司法***问题,还包括当事人取证的便利性与经济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刑事诉讼,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经济性价值居于更加突出的位置,诉讼的经济性价值有时甚至是当事人发动或者终止诉讼的内在动因。

有了以上的分析,我们便不难得出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证据排除规则时,对非法证据应当比刑事诉讼更为宽容,这既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使然,又是现实的客观要求。由于受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法律文化和法治的结构性问题的交互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环境并不比一些发达国家优越,而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又赋予了当事人较重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却比发达国家更为严格,确实有悖于中国的具体国情。

四、私自录音之证据效力

关于私自录音证据的违法性,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此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有的学者认为,虽然一方私自录音、录象未经对方同意,但这种取证的方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而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视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当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此外,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除了视听资料外,没有其他证据,案件无法处理,当事***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仔细思慎传统的否定私自录音证据合法性的观点,其思维进路和标准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有的认为,“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录音、录象取得的视听资料显然不能认为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用作诉讼证据”。有的则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欺骗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人民***应以其合法性欠缺而予以排除”。前者要求录音必经对方同意,由于事实上没有人会愿意故意留给对方于己不利的证据,所以要求征得其同意事实上是不现实的,这种对当事人收集录音证据规定十分苛刻的理论,其结果只能是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实际上也使录音证据几无用武之地;后者只要求对方不明示反对即可,且限制为只对以“欺骗手段”而为的私自录音予以排除,故相对较宽容。例如,明知对方电话有录音仍然在电话上辱骂对方、传播流言,或者承认欠债的事实,对方将其谈话内容录音。若按前者,因未征得谈话人同意,“不具合法性,不能用作诉讼证据”;而按后者,因不能谓使用“欺骗手段”,因此不得排除于合法证据之外。

遗漏的反义词

成语: 挂一漏万

近义词: 涓滴不露

拼音: guà yī lòu wàn

解释: 挂:钩取,这里指说到,提到;漏:遗漏。形容说得不全,遗漏很多。

出处: 唐·韩愈《南山》诗:“团辞试提挈,挂一念万漏。”

举例造句: 相望二千里外,明月此心,恳恳侧厘,挂一漏万。 ★宋·文天祥《与游提刑汶》

用法: 作谓语;作谦辞

万无一失的失的意思

问题一:遗漏的反义词 补充

问题二:遗漏的反义词是什么 遗漏的反义词――补充、填补、增加

遗漏:拼音:[yí lòu]

释义:1.谓应该列入或提到的事物因疏忽而没有列入或提到。2.指弃置未用的人或物。3.犹失火。

问题三:遗漏 的同义词 词目:遗漏

拼音:yí lòu

解释:1.应列入或提到的事物因疏忽而没有列入或提到。2.指弃置未用的人或物。

同义词或近义词:

疏漏:1.粗略错漏;疏忽缺失。2.轻率,不谨严。3.破漏,破敝。4.泄露;走漏。

漏掉:1.遗漏。2.疏漏。3.疏忽缺失。

遗落:1.遗失;散失。 2.遗漏;漏掉。 3.犹言散失流落。

脱漏: 漏掉;遗漏。

问题四:形容列举不全遗漏很多的成语 挂一漏万 ( guà yī lòu wàn )

挂:说到,提到;漏:遗漏.形容列举不周,选了一个,但遗漏很多.

出处:唐?韩愈《南山》诗:“团辞试提挈,挂一念万漏.”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作谦辞.

示例:清?李渔《闲情偶记?居室?联匾》:“观子联匾之制,佳则佳矣,其如~”

宋?文天祥《与游提刑汶》:“相望二千里外,明月此心,恳恳侧厘,.”

反义词:包罗万象、涓滴不漏、点水不漏、万无一失.

问题五:详尽的反义词是 楼主,您好!

详尽是一个形容词,其汉语释义为:指详细全面,没有遗漏。

根据其义,其反义词主要有:简略,概括,粗略,节略,不详,省略,扼要,概要。

以上,望楼主***纳,谢谢!

问题六:形容列举不全 遗漏很多的成语 挂一漏万 ( guà yī lòu wàn ) 挂:说到,提到;漏:遗漏.形容列举不周,选了一个,但遗漏很多. 出处:唐?韩愈《南山》诗:“团辞试提挈,挂一念万漏.” 用法:联合式;作谓语;作谦辞. 示例:清?李渔《闲情偶记?居室?联匾》:“观子联匾之制,佳则佳矣,其如~” 宋?文天祥《与游提刑汶》:“相望二千里外,明月此心,恳恳侧厘,.” 反义词:包罗万象、涓滴不漏、点水不漏、万无一失.

问题七:弥补的反义词是什么? 弥补的反义词:缩减

[mí bǔ]

弥补

汉语词汇,属性为动词,表示对一个时期或个人的错误的补偿。事后把不够的事或物充满,补满。

一个人坐在木头上脱鞋是什么成语

问题一:万无一失是什么意思? 万:很多;失:差错。指非常有把握,绝对不会出差错。

问题二:万无一失的失是什么意思 失:差错。

问题三:万无一失是什么意思 万无一失

拼音:

wàn wú yī shī

简拼:

wwys

同义词:

十拿九稳稳操胜券

反义词:

挂一漏万

用法:

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有绝对把握

歇后语:

铁壳里放鸡蛋

出处:

汉?枚乘《七发》:“孔老览观,孟子持筹而算之,万不失一。”

解释:

失:差错。指非常有把握,绝对不会出差错。

例子:

郑成功安慰她,只要仙霞岭守得住,延平~!(华而实《汉衣冠》二)

谜语:

十百千

----------------转自360

问题四:万无一失?什么意思 万无一失的中文解释

以下结果由汉典提供词典解释

解释:失:差错。指非常有把握,绝对不会出差错。

出自:《史记?淮队侯列传》:“以此参之,万不失一。”汉?枚乘《七发》:“孔老览观,孟子持筹而算之,万不失一。”

示例:郑成功安慰她,只要仙霞岭守得住,延平~! ◎华而实《汉衣冠》二

近义词:十拿九稳、稳操胜券反义词:挂一漏万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有绝对把握

问题五:万无一失,唯恐有失中失的意思 是出错,差错的意思

问题六:万无一失成语意思 万无一失

万无一失,汉语成语,

拼音:wàn wú yī shī,

指非常有把握,绝对不会出差错。

中文名

万无一失

拼 音

wàn wú yī shī

释 义

指非常有把握,绝对不会出差错

结 构

主谓式

自学者日常中着力培养的几种能力

削足适履

拼音:xuē zú shì lǚ

同义词:生搬硬套、杀头便冠

反义词:因地制宜、量体裁衣

解释:适:适应;履:鞋。因为鞋小脚大,就把脚削去一块来凑和鞋的大小。比喻不合理的牵就凑合或不顾具体条件,生搬硬套。

出自:《淮南子·说林训》:“夫所以养而害所养,譬犹削足而适履,杀头而便冠。”

例句:是借用,就难免有“~”和“挂一漏万”的毛病了。 ◎闻一多《四杰》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真正的学习不仅是创新的基础,而且学习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活动。因此,自学者要注重培养自己的创新学习能力,更新学习的观念,使被动的学习变成主动的学习、创新的学习。具体地说,自学者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着力培养以下几种能力: 1.主动阅读力。尽管各种视听技术蓬勃发展,但是文字阅读仍然是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阅读能力包括记忆、理解和运用三个方面。主动,则主要指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懂得自学的意义,能主动、自觉地去读书,能科学地自我组织学习。要通过粗读、细读、精读,读懂教材,抓住要点,掌握知识点的要义。总之,要使自学者掌握一般的读书方法,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主动阅读能力,是自学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培养自学能力的第一关,是基础,也是关键。 2.独立思考力。思考与狭义的思维是同义词,思维以感知为基础,又超越感知的界限,它探索与发展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与规律性,是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思考有敏捷与迟钝、深刻与肤浅、灵活与笨拙、简洁与繁琐、依赖性与独立性之分。所谓独立性,就是通常说的批判性,其特征是反对人云亦云,“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在学习中常常不满足于释疑,而是不断进行质疑,于无疑之处生疑。独立思考能力是构成自学能力的核心内容。问题启发,使自学者思考具有方向性;强调用心读书,克服思维的惰性;精心小结,培养思维的概括性与严肃性,十分注意思维技巧训练,培养思维的敏捷性与灵活性,即抽象概括,一题多解,多题一解等。 3.自练自检力。知识在训练中掌握,能力在训练中提高。所谓自练,就是自己依据学习目标去做练习,不待教师与他人督促。任何知识的学习和任何能力的掌握程度都需要一定的测试来检验。而自检,则是自己进行自测并核对答案,并能找出毛病及出现毛病的原因,从而加以改正,使之正确规范。自学辅导教学的教材为自学者形成自练自检能力提供了直观的可操作性强的材料和方法。教材中,有做练习的指令性要求。练习本中,有练习题,留有做题的空白,答案附于课本后面,便于自学者当时知道结果。要训练自己如何做练习,如何进行自检。这样就很快使自己形成了自练自捡的良好学习习惯,并能很快迁移到各个方面去。 4.促进自制力。这是自学习惯的迁移。自制能力,就是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也就是不待教师和他人约束、监督,自己能够用规范的标准和道德要求自己的能力。这是一种自觉的能力。 5.自我控制力。自我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身进行调节、控制的意志能力。自学能力的情意要素的优化与自学能力的智能要素的优化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人只有克服自身的盲目冲动,克服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才能全身心地进行学习,全面发展。大量数据表明,自学习惯较好,学习***性强,持续时间较长,不仅提高了智商指数,而且情商指数也有提高,促进了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6.自觉探求力。这一能力是自学能力的纵深发展,即自学者遇到问题,能自觉思考,自觉寻找答案,自觉寻找参考资料,一直到问题的解决。要求由于增强自学信心,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能及时复习与巩固所学知识,能主动预习将学内容,能自学有关资料,读参考书,扩大知识量,并且对学习中遇到的难题,能废寝忘食,遍寻解决方法。学习劲头永远是那么旺盛,一往直前,穷追不舍的精神永远是那么旺盛。 7.加速形成概括力。对典型事例及有关知识进行分析、比较、抽象等心智操作,找出共同的本质特征并得出结论的能力为概括能力。概括能力的形成,关键在于“加速”二字。 8.能动的应变力。能动应变能力是自学能力结构中的—个重要的心理因素。能动,是指自觉努力,积极主动;应变,是指对付突然发生的情况,对付意料之外的问题。 9.发展创新思维力。所谓创新思维能力就是创造思维能力。创造性思维是以解决科学或艺术研究中所提出的疑难问题为前提,用独特新颖的思维方法,创造出有社会价值的新观点、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等心理过程。其特征是:积极的求异性、洞察的敏锐性、灵感的活跃性。在创新思维中,想象具有特殊的作用。想象是创造的源泉。没有想象,就没有创造。创造性的想象,是不断改变旧表象,创造新表象。赋予思维以独特的形式。 走出方法误区 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为基础的教育形式,自考教材是自学者接受规定所学知识和关于能力要求的基本来源,在研读、学习教材过程中,自学者不仅要学会知识,更重要的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从而终身受益。 1.克服学习效果自我评估的盲目性。在自学考试中,常遇到一些自学者“一看就懂,—考就错”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自学者对学习效果自我认定上的差异。自学者学习教材过程是一个自己学习、自己思考和自己理解的过程,没有或很少受到教师的指导和帮助,由于自学者文化素质的差异和学习心态、方式的不同,我们把自学者对书本知识的理解接受大致分为“清晰”、“粗略”、“模糊”三个层次。依据这三个层次,自学者自认为“懂”就有三种情况,一种以“清晰”为懂,一种以“粗略”为懂,—种以“模糊”为懂。如有一部分自学者出错,往往把其原因归结为粗心,实际上是自学者对知识理解不“清晰”所致。 鉴于以上分析,自学者尤其是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的自学者,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通过自学、助学并重的学习方式,通过自学与听课、辅导、讲座相结合来完成自考学习;通过教师授课,使学习的知识由“模糊”、“粗略” 上升为“清晰”。其次,要与共同参加自考的学友互相切磋,探讨学习方法、学习内容,学习心得,做到对不懂的知识不耻下问。对疑难问题不似是而非。第三,要在教材深度和广度把握上力求“清晰”,明确不能以似懂非懂的“模糊”状态为懂,也不能以不求甚解的“粗略”状态为懂,做到“知不足而后学”,以达到真正的 “懂”。 2.克服阅读材料单抓知识点的现象。部分自学者理解教材,只注意一个个知识点。缺乏总体把握。针对这一现象,恰用—句古诗说明,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要识庐山真面,既要游遍一个个景点,又要居高临下一览无余、读书亦同此理,既要掌握每一个知识点,又要在总体上把握书本知识的框架结构,把握书本知识的主干,支干,思维脉络。为达此目的,可***取以下几种读书方法:第一是圈点式读书法。把书中重点部分划出来,力求读通、读懂、记住。其次是反馈式读书法。通过作业、自测,习题解答,发现对知识的掌握是否还有缺陷,然后再回过头来读书,做到查缺补漏,进—步巩固知识。第三是框架式读书法。就是读教材的课题、节题、小标题。大标题,从总体上搞清所学知识的布局结构。最后是贯通式读书法。就是以自考大纲为线索,结合教材的导言;课题、结论进行阅读、思索,侧重于理清书本的论述过程,从而把握教材的内在逻辑联系。 3.克服简单重复的机械记忆方法。有的自学者为了记住教材的一个概念,连续背了数遍,到考试时仍然没有答出来。这是自考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生理角度说,人的大脑接受外界同一信寸***连续重复多次,大脑皮层工作区域就容易疲劳。因此,简单重复的机械记忆是不可取的,要根据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学习过程中***用理解记忆,联想记忆,形象记忆、对比记忆等常用记忆方法,对于自考自学者,应该掌握以下几种记忆方法: —是整体记忆与局部记忆相结合,既要记忆教材的局部知识点,又要记住教材课题。节题、标题,争取做到看着书的目录,就能把书本回忆起来。二是简化记忆法,要记住较长一段内容,先找出这段内容的中心句或概括出中心思想,通过记住中心句,带动记住一大片,这种记忆能起到化繁为简的作用。三是考试前要缩短记忆周期性,考试前的大容量的重复记忆,必须要有几个循环,而且每次循环都要在前期循环的基础上周期有所缩短,周期越短,可靠性就越大,遗忘率越低。 自考学习方法因人而异,要提高学习的实效性,还必须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好的自学者不仅能掌握所学知识,更重要的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打造“心理优势” 自学考试既是对自学者知识、能力的检测,又是对自学者意志、毅力、心理素质的考验。艰难坎坷的自学之路险关道道,障碍重重,大多数自学者都会经历失败的打击,受挫的磨练。因此,要求自学者必须打造“心理优势”。 人们在学习考试过程中,由干长期的、多次的失败,逐步形成了心理障碍,学习压力大,厌倦畏难,一进考场,精神紧张,不由自主地产生胆怯、恐慌、消沉、失望的心理,破坏了正常的思维能力,导致考试失败。所谓“心理优势”,就是在排除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后,所产生的压倒一切必然成功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克服心理障碍最有效的办法。参加自学考试必须具有获取成功的“心理优势”,即对实现目标有着强烈的成功渴望、成功的信心和成功的把握。它是取得事业成功的强化剂,自学者应该逐步培养、树立、保持心理优势。 1.端正学习动机。学习动机是推动学员进行学习的一种内部动因,它既确定了学习行为的方向。又赋予了学习的动力,是学员获取知识和技能的决定因素之一。选择了自学考试,就说明你有学习的动机,也说明了你是一个不畏艰难,勇于拼搏,不图虚名,真才实学的求知者,这种动机是形成 “心理优势”的基础。 2.明确奋斗目标。学习必须具有明确的目标,对实现目标怀有浓厚的兴趣、顽强的意志、振奋的精神,并且不断地获得成功,这样才能逐步培养发展,“心理优势”。所以在学习中自学者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制定适当的目标。期望值不要过高,更不能贪多求快,急于求成。特别是初次参加自考的学员,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报,避免一开始选报科目过多过难,心理压力太大,造成考试失误,如果初战告捷,自然鼓舞人心,精神振奋,强化了“心理优势”。 3.正确对待考试失败。“心理优势”的核心是自信,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达到成功的彼岸。一位自学者说的好:“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自信”。考试失败是正常现象,如何正确对待失败,是保持“心理优势”的关键。消极被动地看失败,认为费这么大的劲,还是考不好,自考真难,就会失去信心;积极主动地对待失败,分析失败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新的学习***,对下一次考试充满信心,就能树立“心理优势”,克服心理障碍。 4.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保持“心理优势”的重要条件,自学者平时要注意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和锻炼。(1)健康的学习心理,学习时要做到精力集中,情绪稳定,踏踏实实,严格按照大纲的目的和要求系统地学习教材,不能怀有猜题押宝,饶幸取胜的心理。(2)健康的应考心理。怀着必胜的信心,以饱满的精神走进考场,才是一种良好的心态,不要总是担心考不好。背着包袱进考场。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尽快调动思维达到最佳兴奋状态,保证考试时水平能正常发挥,甚至超常发挥。考试中突然出现意外题,要沉着冷静,心平气和地处理,不要慌张失措,引起心理失衡,影响考试成绩。(3)为“心理优势”夯实基础,优势必须有坚实的根基,自信并非来自盲目。自学者要充满自信,使自己的心理始终处于优势状态,应注意做到:克服单纯为文凭而考试的思想,树立掌握真才实学,学以致用、为建设现代化强国做贡献的观念;克服一曝十寒,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懒散习惯,坚持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精神;克服死记硬背单纯记忆的学习方法。注意知识的形成过程和知识的融会贯通;克服;浮光掠影蜻蜓点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学习态度,树立扎扎实实,全面系统学习理解教材、注重基础知识的学风;克服急于求成走捷径,欲速而不达的急功近利思想,做好顽强拼搏、持久作战的思想准备;考试失败灰心丧气,稍有成绩便沾沾自喜的不稳定情绪,树立 “胜不骄,败不馁”,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思想。 掌握考试技巧 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检测的考试形式,它不仅对自学者的知识与智力(包括基础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能力、知识迁移能力、综合思维能力、临场发挥能力等)作检测,同时,也对自学者的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进行测试,也就是说,考知识智力与检测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共同构成了考试的实际意义。自学者成绩的形成因素可显示为:自学者成绩=基础知识回顾成功率+能力发挥及技巧运用程度+技术性操作优劣。这里的技术性操作包括答题前浏览全卷检查试卷,答题时的基本方法技巧、文字书写,答题完毕的检查,突遇问题的处理等。下面就参加自学考试应注意的技术性问题谈几点看法。 1.培养健康的应试心理。对于自学者来说,大多是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而且是缺乏老师辅导和学友互助的各自为战。由于生活、工作及种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往往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许多自学者临考心理极不健康。而不健康的应试心理正是取得考试好成绩的大敌。自学者心情抑郁、心神不宁、顾虑重重,一旦进入考试,面对答卷,就很难摆脱心理压力,难于迅速进入角色,同时,又不能尽快调动思维达到最佳兴奋状态。因此,自学者必须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正常的应试心理,心情舒畅地走向考场,这样方能放下思想包袱全力以赴地迎接考试。 此外,在考场上可能出现的一些突发问题,也可能影响应试者的情绪的稳定,如钢笔漏水,忘带证件等,这就要求应试者考前要作好细致的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而一旦出现类似问题也一定要沉着、冷静,心平气和地正确对待,及时***取补救措施,使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点。 2.掌握必要的应试技巧和方法。尽管一些应试技巧和方法已经是人们一再强调的老生常谈,可这些规律性的问题却经常为应试者忽视,这一点,应试者仍需给予高度重视。比如,拿到试卷后要迅速浏览全卷,检验是否有缺漏现象,这个环节不容忽视,否则,万 —在答了一部分题目后才发现上述情况,白白地浪费了自己宝贵的答题时间,影响考试成绩,到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又如,答题“先易后难”这一常规方法尽人皆知,但一旦置身考场,专心答卷之时,这种思想就会淡化,甚而至于抛到了九霄云外。一味捞分的愿望驱使自学者对难度大的问题过分纠缠,费时过多而耽误了一般难度题目的解答。真所谓“分”利智昏,得不偿失。再如,答题完毕的检验问题,一般应试者认为检查就是看是否有漏做现象,这种想法过于狭隘。一般课程考试的均有主观题型和客观题型两部分,主观题型往往是木已成舟,无多大检查价值,此时主要足关键字词是否正确,标号是否误用的问题;而客观题型则应详细检查,一是改正方便,一是分值可观。 3.矫正不良行为习惯。许多自学者平时养成的不良习惯,远远不能适应自学考试的要求。比如答题时,不时回头思考已做过的题目,不注意书写规范等等。应试者都应注意加以克服。这里不仅就书写规范问题说几句。自学考试试题,自学者书写部分比重较大,尤其是文科类专业课程更是如此,有的自学者字体偏大,若用黑色墨水,书写效果势必给人张扬的感觉,考试时最好改用蓝色墨水,以产生相对的收缩效果,显得比较清晰。还有的自学者有发现错别字或不通顺的句子随手涂抹的习惯,从而直接影响卷面整洁,在应试时应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使用规范的修改符号和标记。 当然,影响应试者成绩发挥的心理因素和行为习惯还有很多,这篇小文难免挂一漏万,只要我们做有心人,针对自己的个性特征、性情习惯切实加以重视,就可排除隐患,提高应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