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无实据后如何处理,查无实据怎么写

tamoadmin 成语成因 2024-06-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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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的处理办法_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 求 , 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问题 , 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 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 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等档案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问题进行处理 , 坚持实事 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 惩教结合。

查无实据后如何处理,查无实据怎么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 , 是指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 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 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 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 篡改、 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 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 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 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 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 案材料实施,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 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 明情况或者提供虚***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 接实施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提供 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 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 曲事实真相,提供虚***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 档案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问题进行调查、 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 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行为涉嫌***的 ,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 理。

本办法施行前 , 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 , 适 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 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处理 ;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 , 而本 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 经 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 应当严格审核干部 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 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问题进行处理 , 应当在 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 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 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 “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 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

停职的处理办法_教师违规***处理办法

**镇中学教师容错纠错机制(讨论稿)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 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 师队伍, 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有偿补课的。

4、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5、非正常途径反应意见,表达诉求,与学校领导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7、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8、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9、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10、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11、参与、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不 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13、公开场合发表或传播负面新闻、低俗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上班期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15、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6、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

二、处理意见: 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 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依照《绩效考核办法》 , 《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和《教师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3、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4、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停职检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程序: 1、教师违规***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 ,提出处 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 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 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课程改革试验时,因大胆履职、大 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 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 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 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 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 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 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 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 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 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 调查报告 。

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 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 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 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 可以***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 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 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 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 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 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 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 书面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 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 督促其限期改正。

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 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取以下措施: (一) 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对查无实据或轻微***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 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 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造成恶劣影 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 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 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 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 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 行政人事部承担。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停职的处理办法_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 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 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 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等档案行为的处 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 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 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是指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 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 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 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 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或者民主党派等材 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 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 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 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 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 档案材料实施,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 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 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 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 直接实施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提 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 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员进行处 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 施档案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问题进行调 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 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 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 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 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行为涉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 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 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 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 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 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 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 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 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 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 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 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十二条 对于部人事档案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 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 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将篡 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力”“信息勘误纠正” 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问题受到组织 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

******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购人委托***购代理机构***购的,***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购项目的投诉,***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购人、***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购文件、***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购人、***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购文件或者***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购人、***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购人、***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购人、***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购文件后继续开展***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购活动。

(二)对***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购人或者***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购人、***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购人、***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购人、***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购人和***购代理机构暂停***购活动,暂停***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购人和***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购结果的,继续开展***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三)******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四)******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购过程或者***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购结果的,继续开展***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三)******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四)******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购人、***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由财政部制定。

第四十条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日的,以节***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购人、***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如何处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购行为,保护参加******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以下简称******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购文件、***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购人、***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购人、***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购人、***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购人、***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购文件开展***购活动;

(二)***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购合同的,决定***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三)***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购合同的,决定***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购文件、***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二)******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三)******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购活动违法,给***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安徽******购招标网介绍?

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不影响其入党。

(2)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

(3)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鼓楼区华大街道)

关于单位处理决定

安徽******购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购项目活动秩序。

安徽省******购网中******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购行为,保护参加******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法》(以下简称******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购文件、***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购人、***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购人、***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购人、***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购人、***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购文件开展***购活动;

(二)***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购合同的,决定***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三)***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购合同的,决定***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购文件、***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二)******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购活动;

(三)******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购活动违法,给***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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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单位处理决定

 关于单位处理决定,当我们做错了事情就会受到处罚,***如做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那么必将会受到处罚。处理决定是对犯错误的人进行处罚处理的书面文件,以下分享关于单位处理决定。

关于单位处理决定1

 关于处理决定范文1

 张××,男,××岁,党员,19××年参加工作,现为××仓库保管员。一九九×年二月十五日夜,张××在值夜班时违反工作制度,酒后吸烟,熟睡后酿成火灾,直接造成货物损失价值达一万余元,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张××身为公司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熟视无睹,上班期间抽烟喝酒,***。为严肃纪律,教育其本人及广大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张××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罚款七百元。

 希望广大职工引以为戒,严守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省农资公司

 xxx年×月×日

 关于处理决定范文2

 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生育管理,提高村干部***生育责任意识,对政策内怀孕孕情消失对象,实行逆向查找原因,对孕情跟踪责任人根据“村为主”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具体处理如下:

 1、三合村高头户组:任本占、王德珍夫妇xxx6年5月政策内怀孕二胎,于xxx6年12月29日自流,查无实据。经研究决定,给予孕情跟踪责任人即村两委包组干部任本和同志罚款500元处理,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2、xx村周东组:xxx夫妇xxx6年11月政策内怀孕二胎,于xxx6年12月25日人流,经查情况属实。经研究决定,给予孕情跟踪责任人即村两委包组干部谢部连同志罚款xxx元处理。

 ***xx县xx镇委员

 xx县xx镇人民***

 xxx年元月二十五日

 关于处理决定范文3

 xx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xxx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年12月参加工作,xxx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xxx年元月初和xxx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关于单位处理决定2

 处理决定书范文一

 刘____,女,____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07 __ __ __ __。

 2005年4月12日,刘____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______手机城、________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____的***事实,刘____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____的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____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____大学____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____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__ __大学____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____大学____学院

 20xx年x月xx日

 处理决定书范文二

 刘xx,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xx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xx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xx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____年__月__日止。

 ____市____公司人力***部

 ____年__月__日

关于单位处理决定3

 xxx:

 您好!首先,向您和您的家人表示最诚挈的问候!你加入公司x年来,为公司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此,代表公司对您表示感谢!但同时,我们也遗憾地告知:您在今年x月x日产***到期后,没有按照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时到公司上班。

 您提供医院的挂号证明,并不足以证明您存在法律和公司关于职工休病***、哺乳***的法定或规定情形。公司于3月1日和25日先后两次去函,要求您进一步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以证明您在上述法定或规定情形,您也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至今未予提供。

 公司已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的上述要求并不构成对您个人隐私权的干涉。

 鉴于您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此处可附上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

 经征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对于您擅自旷工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请您在接到通知后x日内到公司报到,说明今年x月x日产***到期后

 导致您无法到公司上班且未按规定正式向公司办理相关请***手续的合理原因,并相应提供权威部门认可的'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

 公司将根据您的表现和提供的证明,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公司是一个企业,企业的生存并发展是全体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

 而企业要生存并发展,就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符合企业整体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得到每一名员工的严格执行和遵守。因此,请您理解并配合公司的以上处理决定。

 如您逾期未到公司报到,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此致

 xxx公司

 x年x月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交易,依法由安庆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管的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是公共***交易活动异议答复的法定责任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异议答复工作。市公管局负责公共***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异议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市公管局应当确定本单位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异议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明复印件。异议函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异议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

第七条 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八条 除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异议主体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异议事项;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函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共***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审查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收到异议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异议主体资格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

(三)未通过安庆市公共***交易系统提交的。

(四)没有明确线索或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第十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可***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以及相关投标文件等。

(二)网络信息系统公开查询。

(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查。

(五)组织行业专家或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

(二)接收、受理异议函(含对开标现场的口头异议)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异议主体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内容。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作出前,异议主体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实,确实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证直至作出异议答复。

(二)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异议答复过程终止。异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认为异议主体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决定不予受理,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对评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开、评标提出的异议未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造成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未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组织复评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招标人依据复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不需要组织复评,招标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市公管局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异议答复通知异议人之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管局。

第三章 投诉提起和处理

第十五条 ******购项目的投诉依法由财政部门处理,公共***交易监管部门收到******购项目投诉的,应当依法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投诉。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投诉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

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

(三)提出投诉的日期;

(四)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明复印件。投诉书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书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共***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事项及主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当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

(三)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业主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被投诉人业绩虚***的其他佐证材料等;

(四)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书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内容不齐全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后,市公管局可依法暂停交易活动,并应及时核实有关资料,调查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针对有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调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可通过***息查询、函询调查、约谈当事人、实地取证等形式,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在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投标人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提供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料。评标委员会应配合公共***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中有关评审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书面证据、依法留存的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等具备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投诉处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延期的理由和时限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章 转办***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转办***、举报,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受理时限、主体资格、材料要件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受理时限的计算以转办时间为准。***、举报事项已受理的,并案处理。

(二)对超过受理时限、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缺乏有效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转办单位书面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有关部门转办***、举报,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转来的公共***交易活动的异议和投诉,按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受理时限以转办时间为准。

市公管局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公共***交易工作环节中的检举控告,涉及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件,应移交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内容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是上述投诉、***、举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公管局接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公共***交易中的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管局进行公开通报,视情况暂停其进场交易项目,并由项目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异议符合受理条件,拒不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异议,或不经调查核实,无实质性内容进行敷衍答复的。

(三)因异议事项成立,改变评标、中标结果,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

(五)拒绝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六)异议和投诉办理终结后,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确认交易结果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代理服务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的。

(二)处理异议或投诉过程中,不协助招标人进行信息发布的。

(三)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投诉举报调查的。

(四)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扰乱公共***交易秩序行为,由市公管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的。

(二)同一事项向不同部门进行投诉,经查失实后仍恶意纠缠的。

(三)12个月内3次(含)以上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四)捏造事实或伪造、变造、盗用资格、资质、印章、材料等进行虚***异议和投诉的。

(五)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虚***材料信息的。

(六)以异议和投诉为名非法获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七)通过网络、媒体、热线等反映、发布不实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公管局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及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共***交易监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或者***,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工程建设项目和******购项目外,其它公共***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可参照本规定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2021年8月 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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