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说只有永远坚持自我革命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

2.王朝更替的原因,具体分析一下

3.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为什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同意起来?

4.论述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如题 谢谢了

5.历史周期率窑洞对是什么?

为什么说只有永远坚持自我革命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

人亡政息是什么意思-人亡政息历史周期律的法宝

为什么说只有永远坚持自我革命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原因如下

历史周期率是对历史上出现的治乱兴衰、往复循环现象的概括,也被称为世界政治发展史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继“窑洞对”之后,我们党给出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

有史以来,古今中外,无论是“一人”,“一家”,“一民族”,抑或是“一城”,“一地”,“一国家”,都鲜能逃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1945年7月,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表达了希望中国***能够找出一条新路的期盼。我们党给出了跳出历史周期律的第一个答案,那就是“人民监督政府”,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历史周期律的第二个答案,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资料拓展:

明镜所以照形,往事所以知今。”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王朝更迭史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其间“政怠宦成”、“人亡政息”、“求荣屈辱”不计其数。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区别于中国历史上一切政权的显著标志。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所以才能避免“六朝何事,只成门户私计”的悲哀,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的陷阱。

王朝更替的原因,具体分析一下

王朝更替原因及启示

除古代中国外,全球其他地区的王朝覆灭后往往意味着人种、文化、宗教的更替,古罗马、印度、拜占庭等都是如此。但中国的王朝却仅仅意味着座天下者的不同,其它一切照旧。这使中国文明获得了使西方史家十分称奇的连续性。使中国文明连续不断的原因是很多的,有制度、文字、宗教等方面的因素。但我认为最根本的一条则是汉人很早就在东亚大陆上确立了人口、文化方面的绝对优势。没有这些优势,中国像西罗马帝国这样早早彻底覆灭不是不可以想象。

中国文明的的另一特点是具体王朝的年限较短。少的只有数十年,如秦、隋等;多也不超过三百年,如汉、唐、宋、明等。这与西罗马立国近千年,拜占庭帝国享国近千年相比实在显得太短。可见,中国文明总体连续性的另一面是频率较高的周期性振荡。中国历史上每一次改朝换代都会带来生灵涂炭,社会文化、经济则随之遭到严重破坏,有时甚至于因此遭到外族的奴役。在没有过于强大的敌国外患的古代,这种周期性的变乱还不至于有亡族、亡文化之祸,但在号称“新战国”的今天,再发生这样的变乱,则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中国文明的总体连续性与周期性的振荡有什么关系吗?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吗?以后的中国能在继续保持文明连续性的同时避免振荡或者减轻振荡的烈度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这种周期性的振荡是如何产生的。其实类似的问题前人也问过。黄炎培曾问过:“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许多许多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黄炎培还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政怠宦成的,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但都没能跳出这一周期率。他问有什么方法跳出这一周期率?对此,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显然,认为腐败是造成王朝衰败的根源,而民主是扼制腐败的良方。的回答真的找到了问题的实质了吗?我看却未必然。因为腐败是中西共有现象,而周期性动荡则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共有现象显然不能成为特有现象的原因。那么,这一问题的本质到底何在呢?

其实只要大家翻翻中国史书,就可以观察到这样的一个现象:中国历代王朝的中晚期总伴有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如秦之陈胜、吴广,西汉末年的绿林、赤眉,唐之黄巢,明之李自成、张献忠等。而这些农民军的主力几乎都是流民。什么是流民?流民就是衣食无着被迫流亡的人。当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能得到满足时,起来与社会既成秩序作殊对抗的可能是很少的。而王朝的中晚期有这么大的流民队伍出现,显然是有相当一部分民众的生计成了问题。我们可以证明在中国古代专制体制之下,大规模流民的产生是必然的。因为传统中国一向崇尚多子多福,人口的自然增长几不能节制。按徐光启等的研究,在承平年代,大概每三十年人口就会倍增。而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全国的可耕地有限,粮食生产总有个极限。当全国人口数超过全国土地的极限供养人口时,流民的出现将不可避免。这与腐败、土地兼并及社会制度都无必然联系,只要耕地不能增加,人口增长速度不减,生产力不能进步,这问题始终会产生。可以作为上述理论佐证的是中国人口史上有一个现象:几乎每一个皇朝由盛由衰拐点也是该王朝的人口高点。如西汉平帝时全国人口达到西汉的最高点6000万,随后则有王莽篡位及改制以及后的绿林、赤眉大起义;如唐天宝年间全国人口数达到8000万,随后就出现“安史之乱”,如国泰民安,恐怕不会有这么多人跟着胡儿安禄山作乱;17世纪初(明朝的后期)中国实际人口达到破天荒的2亿之巨,随后就有李自成、张献忠的大起义;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全国人口达到了4.3 亿,随后就有太平天国大起义。中国历代王朝的最高人口数为什么会增加,这显然与耕地面积的增加、农业技术的进步有关,但就是这样,在特定时代,可养活人口总有个上限。①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一些所谓“盛世”的末期人口数实际上已超过当时王朝所能承受的极限,而一些风吹草动般的事件如兵变、外患、自然灾难都会成为压跨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当大规模的流民作乱爆发时,政府必然会采取镇压措施。而事实上当时政府一般已十分腐朽,已无力迅速平定事变。这样战争的规模会扩大,而大规模的战争又会极大地破坏生产,从而制造出更多的流民。这样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将帝国拖跨拖。当一个王朝覆灭之后,参与争夺统治权的群雄中总会有一方胜出,当他基本削平群雄时,往往全国人口减了大半,这样人地矛盾由人多地少反过来变成人少地多。这时,只要新建王朝能注意与民休息,招民拓荒,国家一般能很快安定下来。随着政局的安定,国家一般有一个人口与土地的良性循环期。这一时期,人口增加,被开发的土就更多;而被开发的土地越多,就能养活更多的人口。这一时期,一般被称为该王朝的盛世期。当土地被开发到极限后,人口还是在按惯性继续增长,当人口数超过王朝所能承认的极限时,新的一轮循环就又开始了。这是中国历史上王朝循环的根本原因。

那么腐败、土地兼并与王朝的衰败有没有关系呢?关系是有的,而且是很大的关系,只是不能被称为根本原因而已。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新王朝开国时对地主、财阀扫荡得越彻底,这个王朝的寿命也越长,如唐、明、清等;反之,则较短。一个皇朝的前几个皇帝一般也有一个阶段会对豪族进行抑制,有时甚至不惜进行。宽厚如光武帝为了“度田”就杀了不少官员、豪强,残暴如朱元璋更是将功臣集团一扫而空。对这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点什么信息呢?是不是在中国传统专制体制下,豪族与帝国存在着深刻的利害冲突呢?

事情确实是这样的。因为豪族一般隐匿有大量的地产及人口,这些隐匿的地产、人口都在私门,不对国家税收、军事作贡献,而豪族本身却是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秩序、和平、公共工程、社会救济等)的最大得益者。这本身就是十分不公平。如果光是土地兼并,豪族不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兼并并不见得有多大危害,但在中国的传统体制之下,地主的特权是法所明文规定的;不惟如此,地主往往还会利用其强势的地位进行非法的土地兼并,同时却又转嫁应承担的相应负担。如在唐朝实行“两税法”后,一些大地主往往会利用天灾人祸收购自耕农的土地,却又不向国家正式登记过户,而是用双方私契的方式约定。这样,地主得了土地,而国家的税收还是得由自耕农来承担,当自耕农无力负担时,只好成为流民,这反过来又加重了国家维持秩序的负担。因此如果豪族的势力过于强大,则国家的大量资源会落于私人之手,国家的力量会因此而遭到削弱,而国家仍然还得承担起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这样,势必会加剧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之间的矛盾。所以中国历史上的有为之君都会对豪族进行抑制。然而,在国家与豪族地主的博弈过程中,最终的输家却是国家。

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王朝的中晚期,土地兼并都会变得十分严重,富者往往跨州连县,贫者则无立锥之地。有时即使国家亡了,地主也不见得亡。他们中有的投靠新朝成了从龙功臣,有的甚至还成了开国之君。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何在呢?这与国家的各级管理阶层被地主垄断有关。皇帝可以抑制一些豪强,但他也不得不制造出另一批豪强。在地主垄断政权的情形下,国家资源的分配自然向地主倾斜,这还是明的;暗的如大官僚、大地主非法侵渔国家、百姓,法律也拿他们没办法。如在明朝晚期,官僚搭船不但不用钱,反可以得一笔保护费。何以?因为有官僚乘搭,船家就可以官船的名义省去很多税负。历史上王朝中期的改革多不成功,原因就在于当改革侵犯到了地主阶层的整体利益时,政策就很难落实,有的政策有时反被用作鱼肉百姓的最新工具,如王安石式的改革等。所以,对豪强的抑制只有在开国不久的强势帝王领导下才能成功,而且也是由于当时豪强并非当权派的缘故。

当豪强地主大规模地侵犯百姓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的力量就会下降,而这时往往有外寇入侵,小民也有不少因力无力承担国家的加重税负而成流民,甚至为盗的;这时国家既要保卫国家,又要对内镇压,因而这时国家的负担反而变得十分沉重;而沉重的税负又只能加到国家所能控制的小民身上,这又促使小民或逃亡,或为盗,或投充为奴,这又削弱了国家力量。这样又形成了一个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之间的恶性循环。这个循环也是非至王朝灭亡不能解的。

当人口的自然增殖不能抑制的情形下,人口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终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当政权被地主阶层垄断的情形下,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间最终也必形成恶性循环。在这两重恶性循环的作用下,王朝的灭亡是必然的,但正也是旧王朝在大规模战乱后的灭亡为新王朝奠定了基础。历史上鼎革之际的大规模战乱往往使国内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亡,这暂时打断了人口与土地之际的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大规模战乱也扫荡了绝大多数豪强,从而也暂时打断了国家力量与国家负担间的恶性循环。在这两重恶性循环被打断的情形下,新王朝可以在相对健康的基础上重新展开。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呈现王朝循环的全部奥秘所在。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为什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同意起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体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这些思想,继承和发展了、思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理,它既体现在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和文章当中,也通过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其精神实质,集中到一点,就是发展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争得了民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建国初期,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制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稳步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们党和国家在全体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等问题上,没有找到恰当的方式,更没有树立起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并用之来有效保障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因而,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走了弯路。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同志曾试图继续用"急风暴雨的、群众运动的""大民主"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而忽略甚至否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和作用(1),以致未能防止和制止""的发生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是在总结我们党和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与现实、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态势与中国国情的理性思考的结果,因而是有着坚实基础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思想理论。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2)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努力发展民主政治,使政治与经济协调发展。邓小平同志曾高度概括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3)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

那么,"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人民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5)

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纪律、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和统一。如果只讲民主而不讲专政、法制、纪律和集中,就会导致""那样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就会使我们国家和民族再次陷入经济崩溃和政治的灾难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靠什么?如何才能保证人民在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正确行使而不是滥用这种民主权利?这是同志未能很好解决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所碰到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邓小平同志以成熟的社会主义改革家深邃的洞察力,看准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显然,在实行人治还是法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选择面前,邓小平同志坚决主张实行法治,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

对于为什么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而不是靠个人或少数人、必须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8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作了精辟论述。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7)

实行人治最大的弱点,是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制,一两个人或少数人就可以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邓小平同志一再反对和批判这种人治的思想和作法,并从对历史教训的思考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他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8)

他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9)

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10)邓小平同志这些朴实无华而又鞭辟入里的论述,表明了他反对人治的信念是一贯的、坚定的。从他思维的逻辑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轨迹: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和振兴中国,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而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始终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为此,必须坚决反对人治,发展民主,厉行法治,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厉行法治的统一,"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11)

概言之,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包括所有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左右,使国家和社会呈现出有序的法治状态,排除一切随心所欲的、无序的人治状态。所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准则,决策机关依法决策、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公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依法进行,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监督制约,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切实保障,《宪法》和《党章》所肯定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得到真正落实。邓小平同志从各个侧面、各个层次上反复强调和论述的丰富而深刻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概括起来,其核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

邓小平同志主张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全体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区别。在价值取向上,我国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以追求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彻底解放为目的。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争取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建立"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12)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的,不是把人民当作统治的对象,为统治而治理,而是服从于、服务于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在价值取向上,社会主义把人民当作历史和社会的主体,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通过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人民的人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这样,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才有最深厚的动力源泉。当前,我们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从客观上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并维护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社会保障,而且从根本上为消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创造条件。实行依法治国与进行社会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所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4)抓建设,发展生产力,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抓法制,使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日臻完善,实行依法治国,规制和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切,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为了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第二,它以***领导的民主政治制度为载体,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的要求、***的主张以及国家意志统合于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之中,使依法治国所依从之法始终把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内化成法律的价值,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政治体制与人民的分离,避免"公仆"与主人关系的倒置,杜绝国家对社会的异化。(15)在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中,始终贯穿着坚持中国***的领导的主线。党的领导须臾不可离开。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不是"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等方式的"以党治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反对"以党治国",他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16)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如何执掌政权,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17)

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是靠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靠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靠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拥护。"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18),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民争得了民主,也***民通过法治的途径发展和实现更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在价值取向上,党的领导、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是竞合的,即都是"以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9)党除了人民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最符合民主原意的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治理国家。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离开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就会失去依托;而不实行依法治国,就不能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也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在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下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第三,它以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为条件,不仅继承和弘扬中华法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思想和精神,而且吸纳和借鉴外国法治文化中的一切有益的人类共同的法治价值;不仅借助传统道德的合理内涵来丰富和拓展法治的内在价值,而且在坚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引入现代的科学思想和方法来深化和充实法治的底蕴。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20)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法治领域。依法治国所依循的法律,不应当游离于社会和人民之外,而应当通过道德和文化的认同,内化于人们的心中,即"法律必须被信仰",才能具有真正的权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精神文明建设的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关系至为密切。法治是人类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之一。也就是说,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地要求实行法治、依法治国;而法治的倡行,又必然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道德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的问题,它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问题,它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在、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立为本,持之以恒,贵在落实,务求实效,使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稳步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有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教育发达、科学昌明、文化繁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有了可靠的智力支持和文明氛围。

在价值取向上,最重要的即是上述三个方面。只要我们始终如一地围绕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优越性;围绕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健全;围绕着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工程就一定能够顺利完成!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内涵

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原则内涵的概括和阐释不尽相同。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落实到制度上,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体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监督等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院制"(21)。同志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人民创造了历史,推动社会前进,夺得了自己应有的国家权力。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由此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作用,社会主义的作用,最根本的,就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保证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22)。

(二)法律至上原则。实行法治,必然要求一个国家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允许有任何个人凌驾于自己之上;宪法和法律作为人民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与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的一致性,也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其上。如果法律没有这种极大的权威,就没有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国体和政体的法治,就会给某些形式的"个人至上"留下余地,也就会使依法治国变成空中阁楼。因此,实行法治,必须树立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我国,"具有根本规范性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已变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23)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树立法律至上原则,也不妨碍领导者个人作用的发挥,恰恰相反,在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和党的主张高度统一体现的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领导者个人的作用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失误、特别是重大失误。

(三)人权原则。"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讲,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依法治国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整治老百姓,实现对人民的统治,而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正如《中国的人权状况》向全世界宣示的那样,"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24)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往往仅以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为其确证的逻辑起点,否认或者忽视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而,其依法治国不可能不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治国,其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基点,不仅在于公民和政治权利,而且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在于个人人权,而且在于集体人权;不仅把人权的充分实现当作理想和目标,而且为人权的充分实现提供物质和法治保障,因此,这种依法治国与人权的内在属性是和谐一致的。

(四)立法优位原则。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全国或地方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立法机关应居于优越的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优位原则。这首先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代议制)的方式,通过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事务。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它的载体----立法机关必然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优越的地位。其次,法律至上的权威不仅在于法律本身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力量,而且在于制定法律和法规的机关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机关的权威和地位。立法机关和立法权如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具有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就不可能"至上",也不可能得到切实地遵守。最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级、省会所在地的市、较大市和经授权的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要由立法机关讨论决定,党的主张要由它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所处的地位,就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地位。"这种地位实际上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的法律化和政治化"。(25)

(五)依法行政原则。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是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在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如果发生矛盾或者冲突,作为个人的公民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强大的行政权又最容易对公民造成侵害。古今中外的历史都反复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早在1945年,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关于***掌权后,如何才能跳出"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6)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最有效的办法是要求政府依照汇集了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权力,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依法治国所强调的依法行政原则,通常包括以下要求:"1、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3、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在法律听任行政作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27)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

(六)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对于行政权而言,"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就能处理由于政府机关实施法治而引起的各种问题。"(28)

在法治国家,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这个国家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它要求"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29)

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能明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维护司法独立,不以任何形式干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时,就能从外部环境上保障司法公正,就能从保证司法独立这个方面为依法治国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方针已得到的确认,并被载入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由此而具有了政治和法律效力。那么,应当如何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呢?我们认为,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通过的《纲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实现依法治国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必须更新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治理国家靠什么?邓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的事件屡见不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

论述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如题 谢谢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生命”二字,高屋建瓴地指出了人民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生存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反映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活力之源,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立身之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区别之一。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早在1945年的延安,就与来访的民主人士黄炎培探讨了民主问题。黄炎培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个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是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胸有成竹地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之所以胸有成竹,因为他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两篇著作中,已有了以人民民主治理天下的美好展望和具体规划。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是人民民主的本质所在,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政治诉求,是整个社会的民心所向,也是凝聚民心、民气的重要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社会主义的立身之本。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发展之基。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统筹兼顾的发展。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人民民主能够有效集思广益,实现科学决策,促进科学发展。人民民主有效保证和落实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具有促进各方协商和有序博弈,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的重要功能,实现社会公正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民主能够有效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以“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来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条件下,才有实现的可能。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活力之源。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人民民主,能够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才能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从而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面。发展人民民主,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利益表达机制、对话协调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摩擦,降低社会运作的成本,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智慧集中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意志凝聚起来,形成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发展人民民主,意味着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能够充分激发全社会全民族的创造活力。(尹正达)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历史周期率窑洞对是什么?

窑洞对的主要内容就是:1945年7月1日,黄炎培等六位民主人士在中共的邀请下,为促成两党和谈,从重庆飞往延安进行考察。提出了用“民主”途径解决历代弊端的思路。

本文从历史背景、具体内容以及重要意义三个方面对“周期率”谈话展开论述,并试图揭示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蕴含的现实启示。

科学解释:

“历史周期率”,是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权都会经历兴衰治乱,往复循环呈现出的周期性现象。极端的不公导致社会的崩溃,从而达到新的相对公平,周而复始。

中国历史"治乱循环" 即中国的历史周期率问题,中国***能不能跳出历史上"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