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盈三虚三月而诛少正卯-三盈三虚盱眙
1.孔子之诛少正卯
2.三盈三虚是什么意思
3.孔子诛杀少正卯是仁的具体展示吗?
4.孔子为何杀少正卯 摘自:李木生《人味孔子》 陕西文艺出版社
孔子之诛少正卯
孔子一生官运最旺的时候,是做了两年左右的鲁国的大司寇,并代行鲁国宰相职务。孔子掌握司法大权之后七天便诛杀了闻人少正卯,诛卯是孔子司法生涯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受非议的案例。
这事最早记载于《荀子·宥坐》:
少正卯到底犯了哪种应诛之罪?孔子的弟子心存疑问。
孔子答复说,有五种罪恶而盗窃(强盗、偷窃)都比不上:一是内心通达却用心险恶,二是行为邪僻而且顽固不改,三是言论虚伪并善于狡辩,四是专记各种丑恶反面事例且十分博杂,五是赞同错误言行且加以润饰,有其中一种就该杀,少正卯五恶兼具,其举止足以纠集门徒结党成群,言论足以掩饰邪恶蛊惑众心,强力足以独立自存对抗正义,是小人中的枭雄,不可不杀。
现在看来,这都是些什么罪状呀?!没有一条具体罪行,让人难以理解。当子贡对诛卯提出疑问,孔子曰:“赐退,非尔所及”,意思是:子贡,你退下吧,这不是你能理解的。
对上述记载作案例分析,首先要问,孔子认为少正卯“五恶”皆具,不可不诛,有否礼法依据?
孔子所居之世,虽未有公布的成文法,但夏作《禹刑》、商作《汤刑》,至周有《九刑》、《吕刑》,是有一套不公开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周礼已比较完善。“五恶”是否为当时礼法所不容?孔子之前没有关于因“五恶”被诛的先例记载,孔子当时没有引用礼法方面的依据。
至于后来的《管子·法禁》记载:“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荀子·非十二子》记载:“行辟而坚,饰非而好,玩奸而泽,言辩而逆,古之大禁也”,《礼记·王制》记载:“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这些典籍都是孔子之后战国中期直至秦、汉时期后人所编,上述内容难以证明孔子当世“五恶当诛”已然存在。更大可能是孔子诛杀少正卯后,后人将孔子的思想、认识、言行奉为礼法、编入典籍。
从反面来说,如果“五恶”在当时真有礼法依据,孔子能不引法据礼?因此,可以断定孔子认为少正卯“五恶”皆具、不可不诛,实际上缺乏礼法依据。孔子之诛少正卯,可以说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难以服众!
对此,孔子是清楚的,他采取了一种巧妙的手法来强化诛卯的正当性,那就是类比。他把少正卯与尹谐、潘止、管叔、华仕、付里乙、邓析、史付等归为一类。尹谐、潘止、付里乙、史付事迹不详,管叔因叛周被周公诛;华仕不臣天子,不友诸侯,被姜太公诛;邓析是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改变旧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听君命,被郑国执政大夫驷歂。这群人的共同特征是以下犯上、悖礼反礼。孔子正是通过类比的手法,就此把少正卯打入反礼制的另类,上纲上线,扣上反礼制的帽子,这是一个涉及定性的关键环节,是把少正卯推向亡关键一步。这一手法后来被历代统治者效法,演绎了难以数计的冤假错案!
?“此五恶不成罪名,供君子之笔诛则可,供大司寇之按律惩办,则无此律法也。如在今之世,是曰违法……嗟乎,少正卯当从何处呼冤哉!”——这是民国报人何海鸿对诛卯的见解,相信不少人也是如此想法。的确,这是一个张扬人治、否定法治的典型案例。用现在的话说,孔子不是以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作为政治家,他从政治、社会秩序的大局来考虑问题,孔子的这种思维奠定了中国几千年的治政理念。不可否认,人治有人治的优越,能及时、灵活处理社会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也离不开人,离不开人治。但任何治政最基本的是法,否定法治必然带来“随意”与“专制”。
把上述记载作为案例来分析,孔子所列五恶中,除了第二恶隐隐约约、模模糊糊地涉及行为,其余说的均是思想言论。看来少正卯确实没有什么具体明显的犯罪行为,但是孔子知微见著、以小知大,警觉到其思想、言论对礼乐秩序的威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孔子作为政治家的敏锐。《法经》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律始于《盗》、《贼》”,但孔子更其深刻地指出“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认识到反对礼制的思想、言论对统治阶级的破坏作用之巨,与盗、贼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孔子断然对思想或言论定罪处刑,并且毫不避讳地说:“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公开表明诛的就是“异世同心”的“心”——即思想,此案可以说是给思想和言论定罪的典型案例,一定意义上讲,开启了后世赦事诛意、原心定罪的刑罚思想,也是后来“偶语弃市”、“谤讪弃市”、“文字狱”等历代统治者不择手段控制人民思想的发端。
《论衡·讲瑞》中记载:“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说的是少正卯与孔子同时讲学,孔子的生源被少正卯抢走,因此,有人说孔子诛卯是因为私怨,这实在是小瞧圣人了。
社会发展到现在,思想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为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但这种权利无疑是有边界的,任何威胁现政权、危害现存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思想言论无不受到各国刑罚的严厉制裁。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声明:“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煽动类型犯罪、侵犯名誉信誉类型犯罪和传播类型犯罪等。
给言论治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言论的传播和影响超过任何时代,言论更应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应设置一些权利行使的边界,从而避免不当行使权利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侵害。但关键的问题是要坚持罪刑法定、依法定罪,绝不能以言代法、任意构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孔子之诛少正卯,有也无也,众说纷纭,历来是史家疑案。其实此案之有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案例客观上对于中国历代统治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事属疑,其流毒却属实。可以说,孔子诛卯这一案例,倡导了中国几千年的人治超越法治、权力超越法律的治政观念,发源了后世言禁、书禁传统和赦事诛意、原心定罪的刑罚思想,开启了历代统治者贴标签、扣帽子构人入罪的打击手法,其流毒之深,中古案例无出其右者。
三盈三虚是什么意思
题库内容:
盈:满。虚:空。指孔子的满 门弟 子,被少正卯讲学所 吸引 , 多次 离开孔子之门。 形容 讲学 效果 好, 影响 大。
成语出处: 汉·王充《论衡?讲瑞》:“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
成语例句: 其毋乃以
成语语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感情.色彩: 中性成语
成语结构: 联合式成语
产生年代: 古代成语
孔子诛杀少正卯是仁的具体展示吗?
孔子杀少正卯是孔子一生不光彩的污点,根本不符合仁的思想,更说不上仁的展示。儒家正统认为是子虚乌有,坚决不承认。
卯是中国春秋时期鲁国的大夫,官至少正,能言善辩,是鲁国的著名人物,被称为?闻人?。少正卯和孔丘都开办私学,招收学生。卯多次把孔丘的学生都吸引过去听讲。孔子的课堂则是三盈三虚,只有颜回一个人在坚守。
鲁定公14年,孔丘任鲁国大司寇,代理宰相,上任后七日就把少正卯以?君子之诛?杀在两观的东观之下,曝尸三日。
孔丘回答子贡等弟子的疑问时说:少正卯是?小人之桀雄?,一身兼有?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五种恶劣品性,有着惑众造反的能力,和历史上被杀的华士等人是?异世同心?,不可不杀。
孔于提倡仁,坚决反对轻易,当鲁大夫提出?杀无道以就有道?的想法时,孔子表示反对。杀少正卯一事,根本不符合孔子仁的思想。
《荀子?宥坐》中写道:?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
《孔子家语?始诛第二》里也记载道:?孔子摄行相事,有喜色,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
现代学者蔡尚思认为:荀况是离孔子最近且最崇拜孔子的思想,他的记载应当是忠实的;汉以后许多学者都作了同样的论述;清末尊孔的也不得不认为诛少正卯是孔子的一个污行;孔子与少正卯不仅是学敌教敌,还是政敌,而且主张?道不同不相为谋?、?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并举《左传》中子产的儿子先宽后严将盗?尽杀之?而被孔子赞美为?善哉?的例子,说明孔子杀少正卯确有其事。
朱熹却怀疑孔子杀是否有此事,他在《晦庵集》中说:予尝窃疑之(少正卯之事)。盖《论语》所不载,子思、孟子所不言,虽以《左氏春秋》内外传之诬且驳而犹不道也,乃独荀况言之,是必器鲁陋儒,愤圣人之失职,故为此说以夸其权耳。
自清人阎若璩、崔述、梁玉绳、江永等人以来,以至当代杨景凡、俞荣根、匡亚明、钱穆等专家学者,均对孔子诛少正卯一案,持否认态度。 孔子的后裔孔令朋,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还认为:?孔子在鲁任官时,军政大权操于季氏三卿之手。孔子虽任大司寇,仍须听命于季桓子,不能想象越过季桓子任意。?因此,他们的结论:?七日而诛少正卯,非孔子所能为,非孔子时所需为?。
更有尊孔者,甚至认为连少正卯这个人也是虚构的。还有的以为?诛?字在古代可以释为?责?字,孔子诛少正卯,实则是责少正卯。
孔子为何杀少正卯 摘自:李木生《人味孔子》 陕西文艺出版社
有人说孔子的被任用,主要得力于其学生、也是鲁国三家之一的孟孙氏(孟懿子)的推荐。其实,孔子的出仕,与鲁定公、孟懿子都没有决定性的关系。真正想到任用孔子的,还是实际执掌鲁国大权的季桓子。季氏家臣阳虎的作乱一直延续了多年。直至公元前502年(鲁定公八年),他又想杀季氏篡夺全部权力,被打败而逃奔齐国,后又被齐国所弃而奔晋。表面上看阳虎之乱已平,但是鲁国的政局并没有真正安定下来,费邑的公山不狃,邑的公若藐等家臣仍有很大的实力,对于鲁国公、卿都存在着大的威胁。在周边关系上,又与大国齐不断发生着摩擦并日趋紧张。此时,继任国卿不久的季桓子,面对这样的局面不免有力不从心之感。先不要说孔子少见的博学多识与巨大的社会声望,单是他坚定的维护公室权威、渴望安定和平的政治态度,就引起了季氏的重视。尤其是孔子反对“陪臣执国政”的立场,以及孔子对于阳虎与公山不狃的拒绝,才是季氏最终选中孔子的根本原因。 孔子任小司空的时间很短,即就任大司寇。说到大司寇任上孔子的作为,这里需要首先弄清楚一件历来纠缠不清的公案,即孔子是否诛杀大夫少正卯一事。 记载孔子诛杀少正卯一案,其源头是《荀子·宥坐篇》的记载,后来在《吕氏春秋》、《说苑》、《孔子家语》、《史记·孔子世家》等书中均有记载,说孔子为政七天就杀了“鲁之闻人”少正卯,这里不仅将孔子诛杀少正卯事予以坐实,更找出了孔子诛杀少正卯的深层理由:原来少正卯与孔子素来有隙,在孔子讲学的时候,少正卯也授徒讲学,而且学生很多,曾使孔子的讲课处“三盈三虚”,好多次没人听孔子的课了。现代学者蔡尚思认为:荀况是离孔子最近且最崇拜孔子的思想,他的记载应当是忠实的;汉以后许多学者都作了同样的论述;清末尊孔子的也不得不认为诛少正卯是孔子的一个污行;孔子与少正卯不仅是学敌教敌,还是政敌,而且主张“道不同不相为谋”、“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并举《左传》中子产的儿子先宽后严将盗“尽杀之”而被孔子赞美为“善哉”的例子,说明孔子杀少正卯确有其事。(《不宜抬高孔子——评匡亚明的〈孔子评传〉》)特别是“”时期,更是把孔子诛杀“法家少正卯”作为孔子的一条罪状。 但是从朱熹以来,特别是自清人阎若璩、崔述、梁玉绳、江永等人以来,以至当代杨景凡、俞荣根、匡亚明、钱穆等专家学者,均对孔子诛少正卯一案,持否认态度。他们的观点也相当有力,即:一是孔子诛少正卯事仅见以上所列书籍,而不见《论语》、《左传》、《春秋》等经传,以为像孔子诛少正卯如此大事,竟不留一点记载痕迹是说不过去的。二是孔子秉政七日,就以一大夫(孔子)而杀另一大夫(少正卯),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春秋时代的孔子身上,是不可设想的。因为孔子的核心思想就是“仁”,并且他坚决反对轻易。如季康子提出“杀无道以就有道”的问题时,就遭到了孔子的反对,说“子为政,焉用杀”。孔子的后裔孔令朋,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还认为:“孔子在鲁任官时,军政大权操于季氏三卿之手。孔子虽任大司寇,仍须听命于季桓子,不能想象越过季桓子任意。”因此,他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七日而诛少正卯,非孔子所能为,非孔子时所需为”。更有尊孔者,甚至认为连少正卯这个人也是虚构的。还有的以为“诛”字在古代可以释为“责”字,孔子诛少正卯,实则是责少正卯。 我们还是需要将最早记载这一事件的文字录出。 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于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之桀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荀子·宥坐》) 对于孔子所列少正卯的五项罪状,孔颖达在《礼记·王制·疏》中,有过这样的解释:“行伪而坚者,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改变;言伪而辩者,谓言谈伪事,辞理明辨,不可屈止;学非而博者,谓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非而泽者,谓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以疑于众;如此者,杀。按《史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写过《论衡》的王充,还记有孔子与少正卯交恶的具体根源:“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并字训对峙,对立,即唱对台戏)。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颜渊独知孔子圣也……夫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不徒不能知孔子之圣,又不能知少正卯(之佞),门人皆惑。”是说少正卯的名气与孔子的差不多,他也开门办学,可能效果也好,好到使孔子的学生除了颜渊都曾跑到少正卯那里去听课,“三盈三虚”。 对于孔子诛杀少正卯的场面,《孔子家语》中说“戮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够可怖的,杀罢,还要陈尸于朝廷之上三天,以扩大教育的效果。 至于孔子诛少正卯的意义,更是论者众多。如西汉刘安就说:“故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以近喻远,以小知大也。”(《淮南子·氾论训》)意思很明白,理由也很光明正大,为了天下安宁,必须杀鸡儆猴。 这一事件,教益良多,我们不得不仔细剖析。 教益之一:杀不同政见者或者杀利益相争者,是古已有之,后世当提高警惕。少正卯也是个“闻人”,只是他的“闻”与孔子的不同, 他好像有点邪门歪道,起码杀他的人是说他宣扬的是邪门歪道、异端邪说。 教益之二:百姓聚众不行,聚众闹事更是不行,也是古已有之。“小人成群,斯足忧矣”,一让执政者忧,那就有了打开“杀戒”的危险。谈情说爱的《诗经》也就成了的号角,“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孔子所列少正卯罪状,归纳起来无非是:其居处足以撮徒成党,其谈说足以饰邪荧众,其强御足以反是独立。也就是我们今人所说的“聚众结社,鼓吹邪说,淆乱是非,精神污染”。 我们当然还会记得孔子与老子的分歧。固然,以老子的年龄、学问、资历,孔子对老子是尊敬有加的。但是他们两人在心里十分清楚分歧所在。老子是走的流沙避世之途,却也说过“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圣人不仁”、“民不畏,奈何以畏之”之类“大逆不道”的话的。而孔子基本是走的上层路线,要入世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教益之三:提倡过言论自由,仁者爱人,以人为本的人,一旦掌权执政,也会立即走向反面,马上禁止言论自由,甚至可以因言。杀了人,还要给被杀者戴上许多难听难看的帽子,以儆众心,也安己心。 在孔子诛少正卯之前,另一位思想家邓析,已经被郑国的子产诛杀。郑国的权相子产,本来是个有着民主意识的执政者,他曾经坚决反对毁掉大家自由言论的场所“乡校”。但是,一旦有向他的“执政”提出挑战的,他也就不客气了,杀之而后快、杀之而后安。听听邓析的这些话,就可以想见邓析的为人与他的必然人生结局了:“天于人无厚也,君于民无厚也……何以言之?天不能屏悖厉之气,全夭折之人,使为善之民必寿,此于民无厚也。凡民有穿窬为盗者,有诈伪相继者,此皆生于不足,起于贫穷。而君必欲执法诛之,此于民无厚也”(《邓析子》)。这是在公开地骂天骂君,说他们不公平不厚道,不神圣。 《汉书·东方朔传》中,记载了这位滑稽人物和汉武帝的一段谈话,说的是圣君用人一定能够把各方面的人才都安排到最恰当的位置上。这位滑稽人物是这样建议的:请周公为丞相,姜太公为将军,孔子为御史大夫,子路为执金吾……看来,孔子也只能在体制内当一名谏言者。 教益之四:孔子的,开了一个不好的先河。到了汉朝,皇帝觉得孔子杀少正卯杀得真是好,“正合朕意”,于是就让博士们将这一条写进了《王制》之中,成了问罪治罪的法律条文:“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真是一个“杀”字,源远流长。“伪”与“非”的解释权,当然在执政者手里,就算是你不“伪”不“非”,他定你个“伪”或“非”或者又“伪”又“非”,也一样地说杀就杀。杀了,虽纯属“莫须有”,也还有根有据,不仅这是《王制》的规定,而且还有圣人处理这一问题的案例可循,“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诛少正卯之类是也”。 “少正卯”,也就成了整人的借口,从汉至于清末,络绎不绝。 王尊以五官掾张辅为少正卯,将其系狱致(《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李膺以野王令张朔为少正卯,杀之于洛阳狱中(《后汉书·李膺传》);明思宗朱由检以少詹事兼朝翰林院侍讲学士黄道周为少正卯,将其削籍下刑部狱,责以党邪乱政,杖八十,并最终被永戍烟瘴边疆;清末洋务派文人陈玉澍,以变法维新派首领康有为为少正卯,并以孔子的两观之诛为样板,请求慈禧速诛之;清末京师大学堂监督刘廷琛以杨度为少正卯,奏请诛杀……到了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这个被诛杀了两千多年的少正卯,算是被翻了一次案,成了受了冤屈的法家,而孔子则又成了阻碍进步的称谓而被利用来打人。虽属闹剧,却也映出了历史一贯的真相真情真意。比“”早十年,即一九五七年,曾被歌赞为“没有一点奴颜与”、“空前的民族英雄”和“三个家”的鲁迅,却被歌赞他的同一个人判断道,如果鲁迅活着,“要么被关在牢里继续写他的,要么一句话也不说。”这是一九五七年七月的一个晚上,在上海中苏友好大厦,回答翻译家罗稷南“主席,要是鲁迅今天还活着,他会怎么样?”的提问时所说的话。原因恐怕也在于,歌赞鲁迅时,还处于在野的地位。对此,林贤治先生认为:“知识分子的实质地位如何?无权者而已。从大清帝国到国民党的‘党国’,从随随便便到书报审查制度,知识分子的生存空间极其有限,唯靠个人的自由的抗争……一般而言,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是冲突的,鲁迅却很特别,社会责任直接体现在自由的选择上面。在黑暗王国里,反抗即责任,何况为社会而反抗。”(《一个人的爱与》)孔子也做过这样的反抗,摘自:李木生《人味孔子》 陕西文艺出版社只是他当了大司寇,迅即以杀扑灭了别人的反抗。只有到了他沦为在野,在列国流亡的时候,才会再度想起与执政者不合作的反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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