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2.很多朝代刚建立,为了维持稳定,都大规模使用法家理论,后期逐渐腐败,法家的强制手段已不能够满足需要,

3.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有哪些?谢谢

4.法家为秦汉时代的法律完善,究竟做出了哪些贡献?

5.中央集权制:浓墨重彩的一笔

6.受刑的词语受刑的词语是什么

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严刑峻法的利弊-严刑峻法的弊端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孟子讲求“道性善” ,肯定人性本是善的。“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当今中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重要使命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站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深刻认识。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中国历史性的巨变,在其发展长河中可谓深远。一代代人才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随着社会的变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注定为之改革。有多少次震动人心的改革就有多少次同样令人鼓舞的法制变革。一个社会的进步,一个民族兴衰的发展史,都可以从法制中窥见一二。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的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与做法。法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综合反映,是对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铁马金戈下打出来的江山,不是金汤永固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才能筑就千秋的江山基业,很早很早统治者们就意识到了这个定理。他们发展了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以保障他们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江山。在从人们的手中夺权的过程中,一步步积累了经验,发展了自己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大量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却似乎始终围绕着一条定理。这就是我们熟悉的“三国三典”立法指导原则。究其发展原理与验证它的可靠性,可以贯穿整个法制历史的长河。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

由此,中国的文明思想不得不提到那个混战的、但是并不混乱的年代——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一时代有太多太多的思想发展起来,并相互碰撞。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生产力的不断提升注定会使社会发生不可想象的变革。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迁,政局动荡,深刻的社会变化需要人们从历史的经验上进行总结,从思想理论上作出说明和解释。社会走向需要人民做出合乎情理的、令人信服的预测,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国急需适合自己的治国方略,尽快富国强兵,以便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生存和发展。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需要由思想家们的思考与解决,统治者的压力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为思想家们增添了压力,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这一时期有着显著的特征,是至今为止未曾再次出现过的文化局面,“诸子林立”、“百家争鸣”,思想领域异常的活跃。其中对法律思想贡献较大的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战国时期儒法论争,对中国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两家的论争延续了整个封建历史的舞台,归根到底就是德法的争论,到底是“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这种状态至今仍有延续。儒家代表了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其创始人与倡导者一心想恢复“周礼”,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的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极力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与思想意识。

到底实行“德治”还是“法治”,关系到“三国三典”理论的源泉,论证理论的可能性。所以在理论的层面上,思想家们从更深层次的方向来论证其学说的可靠性。著名的《三字经》开篇就提到了“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简言之就是著名的“性善论”,儒家学者赞成“德治”,认为只要以德就可以感化他人,所以大多坚信“性本善”的思想。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是第一个系统的提出“性善论”的学者,将儒家的法律思想构建于“性善论”的基础之上,从更深远的角度论证了儒家思想的科学理论,使人们更加信服儒家的学说体系。孟子讲求“道性善”,肯定人性本是善的。“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在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影响中,有的人能够保持;有的人却丢失了,成为违犯社会制度的人。但是因为“善”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丢弃它们的人经过道德的感化和教育,可以重新认识到自我的不足,改善自我,得到“善”。因此,儒家的治国方略着眼点在于以德扬善而不在于以法防恶。儒家过多的提倡以君主的贤能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治”的感化力量来教育人们遵守自己的行为规范。

然而,同样是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却也从人性的本质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理论基点,就是著名的理论学说“性恶论”,为法家的理论学说找到了理论的根基。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并用。荀子发展了孔子的礼学,将礼作了法的解释,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制思想提供了理论的指导。归结荀子独创的“礼法”观,我们可以知道,礼法的一体并不是绝对的二合一,更不是分离的,而是有区别的统一,认为治理国家应该从法开始。

法家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也是唯一一个可以和儒家一决高下的学派。法家人物都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并且这个学派的学者有着共同的思想主张和体系,他们均认为法是重要的,法治优于德治,认为无论是君主还是布衣草民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们认为所谓的“人治”就是“心治”,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一个圣人的身上,这会使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的状态中。只要君主能够“以法治国”,平凡的人也能治理好国家,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法家的观点突出体现“重法”。

两千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礼法结合才能创造出中国的盛世局面,任意割裂二者,或者只借助于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只会导致国家的灭亡。只有理顺了人性善恶的关系,才能更好得运用“三国三典”的理论指导国家的立法,两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处于乱国的时候,使用重典情况下也不能废除德治,使社会陷入被动与更加动荡的局面。这样就给“三国三典”的理论奠定了基调,搞清楚了“礼与法”的关系才能在运用“三国三典”的时候,注意两者的关系。

同样历史也给了验证“三国三典”理论正确与否的机会,历史的进程一次又一次的反反复复的来验证“三国三典”理论。

“刑新国用轻典”是“三国三典”中第一个来被历史验证的,因为对于历史的发展,每一个朝代都会由盛而衰,必将经历由新到旧的历史过程。秦代,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秦朝的铁马金戈踏破了六国固若金汤的城池,随即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以高度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封建帝国。为了防止秦朝再像奴隶王朝一样产生分崩离析的局面,秦朝在统治思想与政治方针上苦苦的寻求。对于墨家,秦的统治者显然不感兴趣,甚至不愿理睬,因为其理论过多的限制了皇权的强化,统治者在封建王朝序幕刚刚拉开之时,是不会与人们分享权力的。儒家的“礼治”思想是无法与自身的政权巩固相联系的:一方面,“礼治”过多的宣扬了民众的思想,儒家的弟子不满于秦的政治统治思想一心想恢复周礼,激怒了秦的统治者;另一方面,新兴的地主阶级与没落的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激化,实施“礼治”无疑会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危及秦朝的统治。而且“礼治”会使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这是嬴政万万不愿看到的。道家推行“无为而治”的思想这与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更是格格不入的,无为而治的意思也就是国家统治者不得干涉人民的权利,极大的限制了君主,使君主处于虚位。这样,秦的统治者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万事皆以法先行。这样的大好局面,使法家的思想得以广泛的传播,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方针指引了官僚阶级、知识分子纷纷学习法制。但是也是因为秦的滥用法制思想,使法的思想走上了一条“绝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国家的稳定需要法的治理,任何一代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只是对于法的运用却千差万别,致使许许多多的王朝在争斗中土崩瓦解,秦朝的统治就是一个例证。秦的两代君主都认识到了法的统治效用,在统一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对法的意义做出了阐释。只是二者对法的效果未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致使秦的统治仅仅存在了15年。在嬴政执政时期,严刑峻法已经暴露出弊端,然而胡亥也未能及时纠正,反而有过之而无不及,致使身首异处,为天下人笑。法的严刑有利于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是其严刑峻法却严重的窒息了人民的思想,妨碍了人民的生活,使人民惶惶不可终日。秦的统治者把法律当成了统治万世的基点,对自己的统治理论缺乏应有的警惕,一味的迷信权力与暴力统治,没有结合当时的时代潮流以及社会的发展情况,仍然把农民甚至地主阶级看作是自己的奴隶,加以管理,实行峻法,由此走上了迅速灭亡的结局。但是秦的统治者尚能够认识到法的作用,这在历史上已经是文明的进步了。但是他们的滥用却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为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三国三典”的立法指导思想,从侧面例证了“刑新国用轻典”的理论,秦朝统治阶级在新国时,却使用了与之相反的理论,用了重典,致使广大的人们刚刚脱离了战火纷飞的战国时代,转而又进入严刑酷法的年代,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刑平国用中典”,是“三国三典”原则的又一概括。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在汉代脱颖而出,作为“群儒之首”的他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了其它学说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统治的思想,用先秦儒家所不具备的天道观论证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论点,借用了法家的思想把德与刑都作为统治人民的、在不同的领域内使用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汉武帝刘彻年轻好胜,在他的统治时期,征伐四方,在他的领域内,处处可见兵戈与战火。汉武帝听取了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对内外实行严酷的“大一统”的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刘彻进一步维护皇帝的权威,命令张汤制定《越宫律》,赵禹制定《朝律》。此外,还加重了对于“废格诏令”、“僭越”等罪行的处罚,采用重刑镇压人民的反抗,并设有钳制人民思想的罪行。严厉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对于危及中央政权的行为,无论平民百姓还是皇宫贵族,都要严厉打击。汉武帝时期是汉代立法的一次高峰,刘彻以其霸王的气势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他的立法使得汉代的立法系统进一步膨胀。任用很多的酷吏对违反法律者进行残酷的打击,后世一些的法学家与历史学家都认为汉武帝的施政纲领与征伐行动无异于秦始皇,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汉武帝时期处于西汉的中期,提出了“大一统”的思想,在法律上遵循“重刑”的原则,但是社会并没有停止,反而高速发展,社会良性进步,冲击了“三国三典”的原理。

“刑乱国用重典”是“三国三典”中最后一种理论。明太祖朱元璋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思想。他的立法指导思想很具有代表性、实践性和针对性。朱元璋执政后,信奉“重刑”经典理论,并把治吏作为治国的重点,总结了两宋以来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经验,以及元末中央集权势力的消弱,促使他下定决心,采取“重刑”主义,特别是“重刑治吏”,实现“事归于朝廷”以及皇帝“乾坤独断”的目的。在“重刑治吏”的同时,他丝毫没有放弃“治民”的工作,他不过是通过治吏来达到有效的治民的目的,朱元璋把明初的各种农民起义视为明王朝的严重威胁。企图通过严酷苛重的刑罚手段,制止农民群众的反抗,进而达到稳定社会预期目的。在位期间,颁布了《大明令》、《大明律》、《律令直解》、《大明律诰》、《御制大诰》四篇等等。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并没有像秦始皇一样,导致其身首异处,政权更迭,反而稳定了明初的社会局面,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后任的统治者遵循其立法指导思想,并开始了统治中国长达276年的明王朝,这种状态进一步冲破了“三国三典”的原理。

综上,“三国三典”立法指导思想不能机械的被运用,应该因时因地制宜,理论联系实际,绝对不可以教条的使用。“三国三典”的理论在历史的长河中整体上验证了其理论的可行性,这一点绝对不能被抹杀。因此,我们在运用“三国三典”的同时,应当注重实际的情况,加以分析与取舍。历史已经证明,“三国三典”的原则在立法的长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更加应该看到,它仍有不足性,因为时间与空间都是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应该是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因为社会的变化,毕竟会要求其上的上层建筑随之变化。因此,不可以机械的看待问题。

很多朝代刚建立,为了维持稳定,都大规模使用法家理论,后期逐渐腐败,法家的强制手段已不能够满足需要,

儒道法三家自古以来就是统治者的选择,而这三家对于统治的效果和利弊在秦汉历史中就可以看出来。我自己的感觉(如果不同意请轻拍):

乱世重典,在乱世之中欲拨乱反正必然使用法家这样的理念。其原因和效果在战国就显现出来了,就是秦国的迅速兴起所证明的。但不可长久。

乱世结束后无为而治。国家刚刚结束内乱法家的严刑峻法和儒家的大有为显而不适合,因为还继续用法家老百姓会厌倦,在没有敌人的情况下百姓会将矛头指向政府(秦朝就是例子);而儒家的大有为是较多变更现有管理方式,对于疲惫的百姓而言,你改革对了他们都很累,你要是改错了那就是瞎折腾了,疲弱的国家是经不起的。所以无为而治就是用于这个时期(刘邦的约法三章就有类似的效果,松绑吗)。

当国家有了一定的基础,可以进行较大的政策改革时,就要用儒家的大有为之策了。因为道家此时就有些因循守旧不适于变革和高速发展;法家则会约束大众的步伐,所以儒家就是治世的根本了。

其实汉武帝就发现了这些问题,他用了更聪明的方法,是标准的政治家才会用的方法。就是后世所说的外儒内法,打着儒家的幌子用法家的办法,从而儒法齐用。对听话的人用法家的仁治,对于不听话的人就用法治。

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有哪些?谢谢

重典治国论 评

摘要

传统社会以降,“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在认清辨明重典给传统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同时,不应妄自断言仅是法典之严苛性造成了社会动荡,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步伐。反之,应当透过制度体表剥离并审视导致重典失效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氛围、法文化为背景等要素群体,反思而进取,此乃是国人不可偏废的重要任务。

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而由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制土壤所孕育的“重典论”,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具备的意蕴是有差别的,对社会的作用力也趋于殊途。剥离纷繁的表象,抽取各式重典背后承载的法文化,“重典论”思潮似乎也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更新换代而彻底消褪,却成为隐性的法制因素,供给着目的论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着国人今日的法治进程。

故而,在不断辩证借鉴、汲取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经验,兼顾吸纳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今天,归纳、总结重典治世所发挥之效用,使之浮于水面,愈加明确化,继而认清利弊,抽取其中的合理性因素,扶正法治化轨道,乃是国人不可偏废、僭越的社会工程。

一、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一)重典论之源流概要

翻阅中国历史,即可发现“重典治国”理论拥有厚重的人文底蕴。上古伊始,发端于礼、刑之中国法,在刑始于兵,刑、法并无二致的年代,实则反映着一部古人类社会群落逐步发展壮大的演化史。国家产生后,统治者为建立统治,维持秩序,启用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1]之道:邢之目的即为树立权威,使“民不敢犯”[2],“禁奸止过”[3]以确保有条不紊。从人类演进学的角度审视法源于刑之事实,也能窥见人类发展史乃至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诸多共性。

但中国法之流变有其自身的轨迹。重刑亦非万能,当鉴于史上因滥施刑罚适得其反,遭至民众反抗而湮灭统治权的事例,统治者蹒跚般学会,应在可控的范围内掌握权力行使的适当性,提出了以轻刑、仁政为表征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礼法合一”的施政方针,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国家政治较为安定、经济得以渐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创造了有利的成长期,达到盛世。但是“约法省刑”之国策并非彻底游离于重典论设置的框架之外独立生存。于此相反,由于中央国家的形成从始便依靠着集权化的政府万能主义,决定了盛世亦当在此框架项下适度发挥而变形、衍化——其始终不能也不愿摆脱“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的行为范式,遵守“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之法则。看似重典论在法则中位居下位,然而其在较短时期内针对特定对象或为实现特定目标,从重从快,善于高速营建起“以刑去刑,刑去事成”[6]的初始局面,在稳定秩序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高效性和合目的性,以至于可作为实施其他后续统治行为的有力保障……这些均是轻、中二典在“运行——收益”坐标系中考察时间占用、整体行为效率上无法比拟的。是故,重典治世绝非单纯仅在“乱国”发生,而有着更广大的作用空间和运行范畴。

(二)传统社会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在对重典治国理论进行实践考察,剥除历代对重典不一的执行理念或表达方式,寻找其中共性时,实则在明确两个概念: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和“重典”概念本身。 其一,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学者指出,古中国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即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7],简言之,系由公权力国家行政执法规则和相应治理罚则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始终难以超脱“法自君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模式,生长出如同西方那样弱化集权条件下独立完备的私法系统。造成此种局面,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也自然非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但必定成为考察重典治世效用时不可或缺的历史土壤和理论基石。

中国法制结构决定了法制之锋芒为“士制百姓于刑中”[8]:通过对统治者治下的社会下层进行公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约束达到治世的目的。但这并不是说,国人不曾受到统治者施加的私法色彩法律准则的控制。自古便存在的“家族法”、民事习惯,为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而推行的官办、督办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发达时期培育的民事法律大量出现,在推翻有学者认为中国“无私法”论断的同时,确也说明这些法律措施相较刑事公法而言,不太能淋漓尽致的展现古中国法的特点。

故而,“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9]的“典民”结论即定,统治者所关注的刑控社会下层对象,自然为广大的底层人民,以及为其所用的庞大行政官员机构、被皇权所弃不予保护的贵族群体等(在本文考察中可视为微量化特殊对象),而对最为底部百姓的操控,很多时候是在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完成的。易言之,高位统治集团以法治官,打造较为高效的官僚结构便能实现统治目的。若假设统治者单纯要求重典在适用于底部群体时达到“禁暴止奸”之效果,而由于官僚实质上也应归属于统治集团,便在适用法律时会产生与适于民众有别的效果,则对重刑结果的追求也会不再纯粹。

其二,重典之界定。

传统社会末期,统治者对封建法度的意义作有如下总结:“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10]。而其中“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可达到“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11]之功效。似乎重典所传达出的意味仅停留于严刑峻法、用刑苛重,能够从刑种的严酷和刑度的不着边际来体会。实际上,要准确给“重典”下一个定义,应当首先建构于整个法律体系层面,顾及其应当具备的下列特征:

1) 其体系严密,适用领域深广,并经过历代不断修正而得到完善发展。以刑事法为例,不论上古,且从先秦战国时代之始奴隶制五刑以降,经历后世各代“轻刑”之改革而达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再到封建社会中后期部分苛刑的复兴及至滥用、重新入律,形成了体制严谨、“疏而不漏”的宏观体系,甚至甚多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都会被施以刑罚制裁,如唐律中有“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的规文。后世欲了解各代法律制度及政治经济环境,大致也可从所立刑罚和具体规文中窥视一二。

2) 其成文法范式呈现严苛性,同时存在大量特别“法”细胞,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奴隶制五刑之严苛被逐步改良而更新为封建制五刑,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许多人类蛮荒时代具有的同态复仇、肉刑充斥的现象,代之以较为文明的刑罚,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其中依旧保留了“罪人以族”、充军、刺字、枷号等罪,明清时代更以凌迟入律,彰显了传统重典的严酷性特征。同时,肉刑残余在一定时期以镇压、整肃、争权为目的被滥用而肆虐兴盛,但往往不存在成文的法律依据,被归为法外酷刑。但因注意到法自君出,大体也可将其视作某种意味上的特别“法”,只是缺失了常规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被赋以较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补充了重典实施的威力。其弹性还表现为,存在大量同罪异罚的情形构成重典体系中较为重要而特殊化的组成环节:按受罚主体待遇的迥异程度可将此环节作一二分:一方面被免除部分乃至全部的法律义务,诸如赎刑之适用;另一方面则可能承担重于律文规定的刑罚,抑或被施以特别“法”所定的极端刑罚。

3) 其类型繁复,具有强烈的合君权目的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具不同的内涵,并伴有些许理想主义色彩。依据制定和运行重典的统治需要不同,区别出即如学者归纳的几种模式:极端重典主义、重重轻轻主义、相对弱化重典主义及其他特殊化重典主义[12]。极端重典主义以秦朝刑法为典型,以繁于秋荼而著名于史。重重轻轻主义以北宋中期颁行重法地法和 “盗贼重法”、明代相较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的刑法特点为代表。相对弱化主义则以主张“约法省刑”为代表,刑罚中正,多出现于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要长久时期修养生息之时。至于特殊化的重典推行,不宜归纳为上述任何一列,多是统治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由个人好恶及注意力之转移而发生,诸如明太祖时期颁行《大诰》、重典治吏,便具有强烈的政治整肃目的。同时,统治者通过施用重典欲达到社会秩序长治久安,万世为君的目的在史上不乏个别,惩治奸党、屠戮权臣,往往渗透了许多道德衍生的理想主义情调,而大多却事与愿违,此留待后文详述。

故而,由上可以简单描绘出有关传统社会重典的轮廓:即一种为实现统治目的服务,依据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理想化设置而架构的,以统治权治下所有社会群体、机构建筑为施用对象,运用刑事法律为主体并结合特殊化制度工具所形成的全社会严密、灵活而具备相当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重典治国理论之效用考察与合理性分析

(一)重典论之效用考察

本文给出的重典论之意义界定系以整个传统社会法制结构的发展承继为背景,就某个历史时代为考量目标,由于统治者对重典的理解正如上文中学者给出的诸多分类方式那般所异,其欲施用达成的目的也有不同,从而在后世对重典论的绩效考察过程中,需要略作抽样区别。

从较为狭隘的范畴入手,中国传统社会传承的人治氛围里,历来将开明专制主义奉为经典兴国政策,重典适用也自是以较为低级化的工具姿态非独立性存在于此制度土壤之中。故而,欲对重典制度的绩效得出相较合理与理性的结论,必须首先区分出较为适合开明专制统治生长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为既成事实,今日对重典的分类方式便在社会形态的选取中比作相应参照系。亦由此,上述分类中较为明显的,如同有秦一代等典型的极端重刑主义在考量该理论效用时,予以参照似属不妥。

其次,相对弱化重典主义以使国家修养生息为立足点,多为修复脆弱的自然经济而设立。统治者总结历史,普遍考虑到暴刑荼重致使民众反抗、社会动荡,给统治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后适度反省,能够识知“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13],此环境中,重典用为上层建筑,由其本身性质与较为脆弱的社会资源条件相左,决定了其不宜作为长久制度存在。于是乎当约法恤刑,弱化对广大民众适用的重典因素。此种政策多发于封建国家权力初创但保有较强的统治力,抑或公权力所能调配的社会资源数量尚处于上升趋势中的时期,经济政治制度本身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通过法制变革易于释放被前不合理桎梏所封闭的发展动力。此种重典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使得民生得以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易导致在重典治理对象中,可能对官僚群体的监控力度松散不足而日益滋生并加速此群体的溃烂。在此也应说明的是,在传统社会中盛行的诸如“八议”、官当、请、减、赎、免等制度,并非统归于相对弱化主义,正如上文所提及,是重典制中较特殊的同罪异罚环节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对重典制度的较强“离心力”,但囿于皇权权威的维护始终未能游离,但确对重典所达之效用有抵销之反作用。

这样一来,衡量重典治世绩效较为上佳的样本,即剩下区分对象的重重轻轻主义和特殊化重典主义。

重重轻轻主义重典模式有着纵横二向有别的不同意域:从纵向而言,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传承的角度,指出后世重典较前期规文在适用对象和程度上的区别,这是历史差异的显示,如有明一代较唐律所作出的改进;从横向而言,是对当期使用法制时对象和程度的差别性规定。易言之,即同罪异罚环节中扩大受动主体承担义务的可能性部分,即如宋代“盗贼重法”“重法地法”之推行。

传统社会笃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北宋时期,由于立国未经过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改革、外患深重、加强中央集权而形成的冗官弊政等因素,客观上塑造了一个阶级对立相对严重的时代,以至于统治中期便较早的开始显现危机,盗贼之患即是表征之一。对此,由北宋仁宗嘉佑6年始历经英宗、神宗、哲宗三代以恶治恶、加重打击贼盗力度而扩大施用的重法地法、盗贼重法等,依据今日传世的大料史料,似乎其从未能有效发挥统治者预期的治理效果。不但如此,还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熙宁十年(1077年)二月,“京东、河北盗贼不禁,至白昼于市,攻略镇邑,执缚官吏”[14];元丰年间(1078-1085年),李常知齐州,“齐多盗,论报无虚日”,在其治下,“盗贼遂清”。而到哲宗末年(1086-1100年),齐地“群盗昼掠涂巷”[15]……即便在京都附近,“盗贼充斥,劫掠公行”,作为执法主体的军队、官员多是“势力怯弱,与贼不敌”,“纵能告捕入官,其余徒党辄行仇报,极肆惨毒,不可胜言”[16]。

特殊化重典模式之特异,在于其非但不能彰显统治者所谓“审慎刑罚”,也不是出于如同北宋王朝那样严酷的统治环境,导致统治集团“被迫”推行严酷的法度,整肃社会秩序——决策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未遭遇“窘境”。客观上,其时常处于较为安定的统治时期,甚至万象更新、盛世之状初见端倪;主观上,决策的制定并非外部因素推动的应激反应,而很大程度上是己身深思熟虑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依照自己的人格信仰和对自己利益的检讨。此种模式时常被筛选出的例子,即明太祖重典制贪之几十年风云历程。

亲历社会底层疾苦的明太祖,对元末官员贪渎、政治腐败而遭灭亡感触颇深,故严厉法度,重典治贪,对封建官吏的严罚可称空前绝后。最为重要的是,其空前的完成了将久已存在的、体现各代统治者严苛色彩的法外酷刑即特别“法”因素转换为真正意义的制定法模式,使传统社会的重典体制更加完备化,尽管这些成文法实际发生效力的时间极为短暂。但应看到,终洪武之世,其也未能助太祖达成事先所勾勒的清明政治的目标。凡举一例即可:洪武十八年,吏部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来京朝谒官员几千,其中所谓称职者仅435人。对此太祖晚年也认识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17]至成祖永乐初年废建文仁政而沿用《大诰》收效不佳后束之高阁,《大诰》之刑渐渐弃用后数载,贪官污吏已遍布内外,显示了挣脱重典之束缚后强劲的反弹力。

(二)适用重典之合理性分析

由上,传统社会无论何种重典治世模式,收效均属了了,呈现整体低效甚至无正效用但却有长久活力的奇怪姿态。对此进行合理性解释的角度可有多个,但欲以单向的、法律制度模型的路径为切入点,应把握法文化、制度建构与发展史及其客观运行评价作为突破关键。

首先,重典发挥的阶段性正效益对维护统治具有强吸引力,统治者可将其作为改变行使统治权不利局面,寻求优化时的博弈行为。中国古来之重典是成系统的,规范严密,且表现为某种封闭性的独立发展结构[18],立法和策略之行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同时中国自古而来较西方强烈甚多的集权型治理模式,也能将资源集中到足以确保由上而下执行某种制度初始阶段所要求的严格性,甚至严苛、残暴性。故而,重典推行在短期时间确实可如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彰善瘅恶,激浊扬清”[19]。虽然只是违法者受到重惩造成社会相关主体感到自危后,所受规制的社会反常暂时停滞甚至隐蔽的反应。然重典的最初作用力越强,其受用波及越广,影响便越深,停滞症状维持时间便较长久,虽然不乏孕育着更剧烈反弹的可能。但这不能不给统治者以想象的空间,继续预期所深恶痛绝的受动主体自觉进行良性转变,以至设想能秉承重法之效,最终消弭不安定因素,“以刑去刑”,长治久安。而在传统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社会呈现多元化趋势和统治者所欲维护的简单生产基础下社会治理手段产生冲突,更凸现了无法与时俱进的一般法典修正补充技术的落后地位。为摆脱此种不利局面,采用有别于一般法制制约力的重典,不能不说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被迫放手一搏的无奈。

其次,适用重典是统治者认可的,永葆国家机器运转动力所必需赋加的“托宾税”。在传统社会这架巨型机器运转二千余年的过程中,官吏始终作为统治者实现统治效能,控制普通民众不可缺失的组成利器。官吏集团与最高统治者之间本质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雇佣关系:因为高度集权社会中权力之行使,实际亦是建立在地方权力为中央权力直接控制,却也过分集中的情况下。故各级官僚机构在中央之下扮演的角色,即为雇员也为在局部受制的大领主,系一种具有人格化的工具[20]。故“国家之败,由官邪也”[21]是古人对官之于国重要性的认识,于是坚守不放“治国莫大于惩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22]之圭臬。时时用重法剔除国家机器中不合理因素,整肃行政纪律,即如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学家所言为齿轮良好运转而不时放入细沙般效果的课税雷同,治理官员腐败懈怠而致阶级矛盾过分扩大化,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

再次,适用重典反映了传统社会“礼法合一”条件下泛道德化的“和谐”行为预期。两汉以降,法律道德化色彩逐步加强,隆礼重法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引礼入法,一方面为统治者鼓吹“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宣扬仁政和统治地位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善用礼中丰富的道德规范培育发达的家法族规,使社会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金字塔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维护统治所需耗费的成本,“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以德化天下”,“明刑制以齐之”[23],国家可长久矣。应该说,决策者乃至国民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并预设了人性向善的儒学基点,努力以道德化行为范式来改造既定的不合理因子,其中一方通过隆礼以导民向善,减少不必要的统治开支;另一方则企盼上为政以德、匡扶正义——权力义务极不对称两方群体在社会构建中共享着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和谐”雏形表征之向往。但由于传统社会局限性,社会矛盾无法消解,人们注定长久面对大同理想和严酷现实之冲突。于是乎统治者每每“痛下决心”,对人性论稍作一修正,试图以灭除恶之人性的刚猛之法以恶治恶,树立权威,瓦解法制运行不畅的阻碍;国民也时常希冀青天在世,向给自己带来深重苦难的官僚腐败集团表达失望和愤慨情绪之时,事实上也早已偏离了人性善之预期,复燃原始复仇主义之观念,同时却也清楚意识到民众分散力量之孤立弱小,被迫对善治之论尚存遐想,有通过接受由上至下的重典洗礼来达到社会革新,重建“和谐”的心理准备和要求。

作为传统社会法文化的标志之一,尚不能忽略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的事实。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正是统治者“口含天宪”,不受权力约束,决策之合法性历来没有适格的评价标准,而合理性则可在决策定立时由下而上反馈得以损益,但依旧无法摆脱深烙有统治者自身对历史、社会现状、皇族利益思考和抉择之泥淖,甚至表达了其对以往自身经历“辛酸”面的反思或抵触、逆反情绪,重典的抛出也不外如是。

法家为秦汉时代的法律完善,究竟做出了哪些贡献?

尽管先秦诸子的思想各不相同,但相同的历史环境使他们关注一些共同的话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在广阔的地域和大众的背景下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在这方面,除了庄子学派,其他学派似乎都非常重视规则及其实施者,但他们对规则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实施者应具备哪些素质,都有自己特别的强调。关于第一个问题,以儒家和法家为例。尽管儒家从未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但它从未将法律视为唯一的管理标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贵"。

秦始皇以法制实现了国富兵强,以强大的骑兵征服了天下。然而,打天下和治天下是两回事,治兵和治民也大不相同。秦始皇是一个能指挥千军万马的巧匠,在战场上所向披靡。然而,宫廷里的刀光剑影,权衡利弊,与战场上的枪炮箭矢一样致命。在法家,君臣之间的关系往往是 "用 "与 "被用 "的关系,这种关系对于治理太平盛世来说过于 "冷酷",更何况是刚刚从战争中走出来的 "国家"。

秦始皇能取得统一天下的成就,与李斯带给他的法家思想密切相关。这位法家就是韩非子。李斯把韩非子的思想带给了秦始皇,并成功说服秦始皇实施法家的 "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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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权制:浓墨重彩的一笔

摘要

中央集权制是历史上在最初的一个改变,是由周王朝分封制,从而改变成了秦王朝为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制。他同样会有利弊,然而秦便是使用这个制度弊大于利。所以请就只有15年的短暂寿命。到了刘邦,他采用了并国制。这个制度促使了刘邦的胜利。它是将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并和。因此刘氏天下才能长远。

? 前言

中央集权制一个破败的政治制度。漏洞百出,然而,这是历史上的一大改变。她与分封制不同,分封制它的存在是为了自己国家的开发,然而中央集权制是君主专制。

? 一,贵族分封制

分封制是一种在地方设立政府的制度。

1.氏族世官制

他开始是受用于周朝,西周的时候,贵族是那时的主要核心,西周统治制度是用氏族世官制做基础。

? 2.世族与王室的矛盾

那时就是贵族就是一切,贵族发展到了一定的境界,他们自然会有强大的野心。直接就威慑到了王室的利益。所以贵族和王室之间就有了矛盾,但是他们反对一个君王绝不反对王权,在西周晚期贵族家族的事业就是从损害王熙的利益为前提。这样他们就忘记了把王当做真王,要是这样的话这样分封制,没有一项制度来管理他们。在他们的眼中什么王都不是真王 。

3.卿大夫

到了春秋战国,卿大夫便是一个王权的组成,那时因为王者被贵族夺去了土地的权利,当王权在不断的强大,这是卿大夫帮助所成立的,若是没有王身边这些人,一个王权成的很难的。然而当王室在不断的强大后,他便要想除掉身边这些人。而且你也自己专制的政治制度。他会加身边的人的权利全部剥夺掉。然而,实现自己统治的目的。大夫在王室衰弱的时期他们大家剥夺了王许多的利益就好比在三桓的时候,那时的鲁公他的势力就比较衰弱,他那里的兵力,刚开始的时候完全都是他的士兵。然而到了最后他身边的大夫们,便悄悄地将这些兵力转换为自己的兵力。到了最后一阶段他自己的兵力就没了。而王是想要出掉这些人。必须要抢夺这些人的土地。如果这个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么就用武力制服,这样的话,王世宇,这些大夫的矛盾。就越来越深了,那就从一个利用的关系。从而演变到了一个敌对的关系。这些贵族孩子在宗族里面是没有太大的地位的。

? 4.中央集权制的出现

? 到了西周后期,贵族从王室得到一定的利益后。便开始了反叛王室,从而做到了自立为王,春秋战国就这样开启,当秦始皇统一了天下后,他自然不会像西周后期那样分封他的那些大臣,他于是就致力了中央集权制这一制度。他做到了君主专制,然而这一政治制度出现,促使秦始皇走向了成功,然而,这一统治制度的出现。必然会有弊处,这是给清明的君主立下的政治制度。

5.中央集权制代替分封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自然还会有一些没有杀掉的人,于是,她不会给这些人发展的机会。他吸取了前世的教训没有采用分封制,使用了中央集权制来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分封制虽然容易,但是容易收到臣子的叛乱,因为他把土地分派出去,自己没有得到扩展。从而手下的将领手上有的权利,当自己的力气大了以后会去吞噬自己的主人。这便导致了西周后期的分裂局面。而中央集权制,便是与他相反。这个制度极大的控制了地方的发展。然而中央受利,这边控制了地方反叛,于是中央集权制比分封制更进步。这样是地方的官员或者是朝廷中的大臣们都心怀芥蒂。都不敢会有什么小心事。所以中央集权制,就此代替了分封制。

二,中央集权制和分封制的利弊

在周代时用过最好的政治是分封制,分封制是周朝一直存在了几百年。然而在秦朝时秦国他废除了分封制从而创立了中央集权制。这是君主独裁的政治,可是实行了这个政治制度秦国也就灭亡了,这两种都有自己的好坏。当然,中央集权制很好。但是他也有自己的弊处。不然秦国也不会过了15年就灭亡了。

1.分封制的特点

分封制,他可以在领地内的管理权力都是给予当地的领主和被分封人。中央很少去干涉,这就相当于将土地给了别人,这片土地就授予那位领主。分封的土地上的所有一切的东西和一切的东西和收支全都是当地领主所拥有的。中央要求去贡献给王室,但领主有时会有野心,或者甚至就放弃了就不贡献了。在领主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上,领主可以拥有军队和权利,领主就是这片土地的主人。他可以随时调用这些军队。他可以响应中央呼应,这是他的大事,一旦中央要求他去打仗,这样他是有义务去的,这也就是相当于派他去。这是极大的减少了中央的义务。中央军队不用练兵,还可以保护边疆,这也许就是分封制的一大要处,领地可以让领主的子嗣继承。这就像是大禹给他的儿子启,给予他领地,然而没有像上古的两代君王。领地里的人,还有一切的金钱财物等,农业成果这些都会受限制。都有领主自行发配这些东西。这是分封制的特点。

2.分封制的利与弊

他的利,体现在减少了中央政府的管理压力和难度。这是政府不会太劳累,更加减少了政府对于军事和打仗方面的开支,这样的话,他们的花费就减少。分封制这边相当于是将他派出去开荒。那时的土地都还很少,那时的君王基本上还不叫朝政。只能说那是部落首领,所以再发出去的将领便会自己去开发荒地,自己成立自己的国家,然而这一制度。到了西周后期。也是一大祸害。这还允许领主采用各自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这就相当于以分为了无数个小国,名义上这事还是周朝,在暗中周朝的势力也被大大地削弱。在客观上,这容易受到各地将领的背叛但是她也会起到一个限制的作用。领主之间可以互相约制。这是民主制的产生。那时的将领一心会开发自己受的荒地,可是他开发到了一定程度,便会时两个受封的王接壤。从而发生了战争。他还会将农民绑定在一定的土地上。这便导致产生了地主阶层。这就是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那些开发荒地的将领,便是地主阶层,而在他手下的农民百姓是为他干事的。还有了地主和细农模式的产生,这些都是领主对领地的开发。对其领地的开发,在当地经济还在萌芽期时可刺激当地的经济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性,他的弊就体现在了这样削弱了中央的军事能力。君主的势力便会大大的削弱。派发出去的领地无法收回。这容易导致中央统治的削弱。然后走向实际的分裂,西周后期,被派出去的领地的将领。他们已经不限于自己分的那的权利,自然想要扩充自己的领地,从而自己称王。不但如此,还减少了中央地财政收入。西周的财政,国库是空虚的,因为国君并没有真正的实行管理。从而使国库空虚,一旦受到反叛绝对打不赢 。各领主之间容易发生战争,从而使社会秩序破坏。产生了战争,无法在和平,政治还难于统一。

? 3. 分封制,对于人民的好处。

这是人民都受到民主社会的滋润。那个时期的将领们,他们基本上对农民的管理和收税,还并没有真正的产生,于是,农民们可以自行种地。而商人们也可以贩卖自己的东西。读书的人读书,闲来无趣。什么都是十分的简单,所以就不像是后是那样。生活都十分的幸福,简单。这就是后世所向往的。

? 4.中央集权制特点

但是对于君王来说这并不是什么好事儿。 ? 到了秦朝时期,那时秦始皇采用的是中央集权制,整个官僚制度都在郡县制上统一,郡县制,将人民们绑定在一块儿。这样更加容易去管理,人民之间也会互相牵制。可谓是一家,犯错误家受罪。所以各家都监督其他家。这样的力量产生了,实行到军事农业生活。这样便大大的集中了人力,更提高了士气,这还是粮产量大大提升。

5.中央集权制的利弊

这是中国陷入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秦国的法律也有两大特点。一个是法律制度由君主一个人来管理。群主一个人做决断控制整个大国。第二个是依法为本,严刑峻法。这是秦国成为了一个军民国家。中央集权,对于明智的君主,还好。对于暴君来说那就不行了,如果贤德的扶苏上位了。那么天下太平,可是残暴的胡亥上位了,他变本加厉,人民们都痛恨他。这就是从而导致了倾国毁灭的重要原因。 ? 分封制中,这样是派大将要出去开荒,从而扩大了国土,这样是便于统治,但那样扩大了国土但是中央的权力不好了,过了几百年后,民心不稳便发生了战争。而中央集权制,他这样是不再扩大国土。从而实现管国土内的官僚制度,中央集权制是不在开荒而扩大自己的国土。然而是为了统一国内的。因为时代不同,所以两者目的都不同,在秦始皇时期这样便是清明的,但如果到了胡亥时期 这一方法是完全行不通的。

? 6.对国家的好处

两者都有弊 ,两者对于民的好处,都是有不同大小的,分封制,对于人民来说。他的好处就是没有给人民带来过大的压力。但是,粮食产物的质量和产量都没有很大的改善,所以,国库空虚。而中央集权制是人民感到了压力。于是在粮食方面所有的产量都大大的提升。这就是中央集权制的好处。两者互补我便会成为一个太平的时期。

三,秦朝为何会灭亡

在周运用分封制,而到了秦朝时期,中央集权制代替了分封制。然而中央集权制国家更快的灭亡了,那么又要中央集权制为何使其灭亡,这其中的利益显然是小于弊的,中央集权制看去是一个较好管理的制度,但其中的弊还是很多。这是使国家灭亡的原因。

1.使用中央集权制的来源。

在秦国,秦始皇本来是继续使用分封制。可是李斯提出了他的观点,亲戚之间互相疏远,最后会导致战争。如果这样分王的话,王之间关系还是亲密的,但是他们的儿子呢,说不定关系就不好了。就这样一代互相疏远各自,这就这样,迟早有一天会打起来。这样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这在西晋时期也发生过,那时出现了七国之乱和八王之乱。分封制已经不适用于那个时期,所以,秦始皇使用了中央集权制。

2.中央集权制的形成

为了保证地方的管理,他还在地方设置官僚制度。立下了郡县制,整个大一统的国家便是在郡县制上完成。 ? 在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这个是建立在血缘上的。管理地方正午的全都是有血缘的人,他们的出身就决定啦他们的地位。然而秦始皇改革换新,使用了前所未有的中央集权制。在统治手法上自然是不如其他王国,这个官僚制度主要体现在方便与地方的管理,在地方上,所有的农民都会被分户,就像是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十,整个地方都会被分成这样的等级分化。这样统领起来就更加容易。这一个制度的意思是只要伍中有一个人犯错那么,连同其他四家一起处罚。要是十家以内有一家犯错。十家连着受罪,这个官僚制度大大的减少地方的官员的权利,所有的大小事务都是由皇帝一个人来解决。然而,秦始皇便是这个人。每天操劳于国家政事,他批阅的竹简便是如此繁多。这极大地增加了君主的劳动力。秦始皇每天拿着秤来称量竹简的重量。每天要为自己规定一个量。这是君主必要做的。

3.中央集权,只可以发挥作用的时期。

只有在国家明德的时期。这一官僚制度才会体现出它真正的作用。就像是在秦始皇的时代。才能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农民也不经常起义,在秦始皇管理的期间天下看上去还是十分的太平。然而到了胡亥的暴政时期,天下变大乱 ,那时整个官僚制度是由丞相赵高一个人来主持。二世的暴政,就是暴君的做法,在这个时期,中央集权制,无法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赵高当政,从而朝廷上下乌烟瘴气。这是中央集权制的一大利弊。如果仅是这样秦国灭亡是情有可原的。就像是罪有应得,假如继位者不是胡亥,而是孝顺的公子扶苏,那秦朝一定会长久。然而,胡亥当位乱作非为,他为了复建阿房宫把一牢狱里面的70万人抓出来,只是为了这一所房子。后来她又让这些囚徒去打仗。所以暴君使用中央集权制制不明智。这就是中央集权制一个过渡的时期。 ? 秦朝灭亡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建立全国上下的郡县制上。虽然这样极大减少的地方官员的压力。但是中央的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君王的日夜操劳,总会使王感到厌倦,这样便慢慢的发现了问题。在均线之上,将五家农民绑定在一块儿,一家出了事情,剩余的四家也要连着受罪。本来是为了让农民们互相监督,可是慢慢的,农民们总是被其他的人牵连,便慢慢的生出了报复的心理。秦国的民心也就动摇了。这又是秦国的一大灭亡原因。秦国的灭亡就是在中央集权制上没有更大的改善,君王颓废,然而就此引发了群众的愤怒,这样秦朝也就因此灭亡了。 ? 中央集权制使得君主得到了更大的权利。? 但也同时埋下了祸根,秦国便是由此而慢慢灭亡。中央集权制,就因此使一个王朝衰败。中央集权制的弊大于利。也就造就了秦王朝的灭亡。

四,并国制: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的结合。

刘邦统一天下,采用了并国制。这是汉的天下统一很顺利。这起到了一个极大地稳固作用。历史上刘邦也许就是靠这个制度取得成功。

1.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的融合

汉朝时用的政治制度叫做并国制。这一制度是多融合的两个制度。那便是周朝的分封制和秦朝统一天下的中央集权制。可以说这一政治制度是由分封地方,并且又集中了中央的权利。简直是一举两得呀,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融合导致刘邦在楚汉争霸中胜利。

1.1分封制的要处

在最后关头中,彭越和韩信两人都想要分地。这是最紧要的关头,若是没有,给他俩分地,可能这俩人就会反叛,说刘邦便是将他地盘分了出去,这是为了赢得天下,这里面体现了分封制。

1.2中央集权制的厉害

刘邦后来他又用了中央集权制。当他56万大军兵败时,他便夺去了韩信的兵,这边是中央集权,使自己强大而削弱身边将领的实力。 1.3政治制度融合的好坏

他使用的政治制度便是两个制度的融合。两者各有所需,分封制他可以减轻中央实行的压力,从而分地与其他信任的将领。将领也在短时间内不会叛变。这又是分封制的一大好处。然而他还是有所欠缺,而中央集权制也就是统一难度增加了但是君王手上的权利,也大了。两者若是可以合二为一。那么王朝一定会变得十分持久。然而刘邦使用的政治制度便是这样。一边是分封与其他的将领,然而另一边又集中了自己的权利。是一举两得。

2.分封制的弊处 分封制是周朝统一,同时又埋下了祸根。分封制是将领去开荒。它的弊处大于过,变就导致了周朝的灭亡。

2.1地少人多

当时,周朝的土地还不是很大。也就是地少人多的取向。当时的周天子他无奈之下只好创办了分封制,这是为了开拓自己的领土。但这也是为自己灭亡,留下了一个永久的祸根。

? 2.2诸侯王势力大而反叛

周天子所在之处,永远都是小小的一点点。然而分出去的诸侯国他们可不像是周天子这样他们有自己的野心,于是逐渐扩张了自己的领土。当这些诸侯王的土地都变大以后。他们自己也想当王,当所有的将领都达成共识。想要反叛自立为王,他们大家便聚集起来一起去攻打周。这是周国灭亡,毕竟是有野心的将领,他们好高骛远自然会去造反。这一点是必然的,这是周朝灭亡的原因。

3.中央集权制的弊处

在秦始皇统一天下的制度是与其他朝代不同,就是中央集权制。他又有许多的弊处,这也是导致一个国家灭亡的基本原因。

3.1地广人多

秦朝时期,秦始皇他的国家地广人多,那时国家富裕,已经不需要分封制,历史上的周朝那时土地上的少,所以就采用了分封制,从而扩大了自己家国土的面积。而到了清朝时期,这时的朝代,人数十分的多土地也算很宽广,根本不用去担忧扩张土地,于是就在统一内部花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用中央集权制代替了历代诸国使用的分封制。

? 3.2秦始皇幼年经历与历史朝代的更替

秦始皇小时候,是一个被丞相吕不韦所操控的傀儡,吕布伟把持政权,朝廷上下就分成了两个天下,一个是吕不韦的天下,另一个是赵后的男宠嫪毐的天下。然而他从小会忍,当他成为真正的皇帝时,便决心要集中自己的权力,在历史朝代上分封制往往造成了一个帝国的毁灭。秦始皇便创造的中央集权制。

? 4.并国制采用了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中,最好的那一部分进行了结合,从而制造出了这个较为完整的政治体系,刘邦是这个体系造成的见证者。他采用了这个制度,他对于自己的将领,便是削弱。他每次战败后没有兵力。便跑到了韩信的营里拿了他们的兵符。 便将韩信的兵带走,这是他削弱将领的一部分。 这点体现了他的中央集权制。而他在最后的战争之中,韩信和彭越这两个人想要分地,于是刘邦便分封他们两个为王。这体现他分封制。然而汉朝很长久,这就说明,并国制,完美的结合了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的优点。?

结语:

分封制,为了国土面积的扩大,然而分封了将领,这是派人去开荒,而在领土扩大后,强令时常会反抗,从而周朝灭亡了。而中央集权制,使用了 郡县制,是军事农业,都大大的提升了。然而胡亥当位,滥用职权,就进一步的是秦朝灭亡了。

并国制完成了中国史上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无疑这是成功的,有历史推演出来的政治制度。

这样完善了帝国的完整,从而建立了一个历史上的超级帝国。中央集权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是无疑的。分封制与中央集权制结合。然后就产生了一个更加完美的政治制度,可见中央集权制在历史上留下了许多有用的东西,这是历史上的一大改变。中央集权制,就是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 摘抄文献

? 波峰与波谷

受刑的词语受刑的词语是什么

受刑的词语有:明刑弼教,礼乐刑政,繁刑重赋。

受刑的词语有:严刑峻法,当刑而王,严刑峻制。2:结构是、受(上中下结构)刑(左右结构)。3:拼音是、shòuxíng。4:注音是、ㄕㄡ_ㄒ一ㄥ_。

受刑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受刑shòuxíng。(1)受到拷打、折磨。

二、引证解释

⒈遭受刑罚。引《孔丛子·刑论》:“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晋书·刑法志》:“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鲁迅《伪自由书·电的利弊》:“上海有电刑,一上,即遍身痛楚欲裂,遂昏去,少顷又醒,则又受刑。”

三、国语词典

遭受刑罚。词语翻译英语beaten,tortured,executed德语strafrechtlich(Adj)_法语battu,torturé,exécuté

四、网络解释

受刑受刑,意思是遭受刑罚。出自《孔丛子·刑论》。

关于受刑的近义词

伏法伏诛

关于受刑的诗句

王尸受刑计未从而骨肉受刑王尸受刑

关于受刑的成语

明正典刑遁天之刑严刑峻法当刑而王严刑峻制礼乐刑政刑期无刑

关于受刑的造句

1、他受刑不过,屈打成招,受了不白之冤。

2、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所以刺字也被称为刺面、黥面、墨面。

3、向例绞刑是全尸,而洪受刑时绞机忽把他的头切了下来,实在是件怪事。

4、当受刑的时候,他们喜乐,就象这能加快生命进程一样。

5、雅各博维茨说,“该亚法是耶稣受刑的唯一关键人物,根据事实推断,这一切皆暗示正是这两颗铁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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